1.事件I中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或试验检验费)中不包括构件破坏性试验费,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费不包括试验用房修建费用。
2.对事件2中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保管费合理。
理由: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2)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检验费合理。
理由: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检验,建设单位承担检验费用。
(3)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二次搬运费不合理。
理由:二次搬运费已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措施费(或直接费)中。
3.对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的判断如下:
如图2—3所示,粗实线表示关键线路;经分析可知,E工作有5天总时差。
(1)B工作停工3天,应批准工期延长3天[因属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因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且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费用可以索赔。
应补偿停工损失=3×30×50+3×10×200=10500(元)。
(2)C工作停工5天,工期索赔不予批准,停工损失不予补偿,因属于施工单位原因。
(3)E工作停工6天,应批准工期延长1天(该停工属于建设单位原因所造成,但E工作有5天总时差,停工使总工期延长了1天);费用可以索赔。
应补偿停工损失=6×20×50+6×5×200=12000(元)。
4.事件4中,若构件质量检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试验检验费用;若构件质量检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承担试验检验费用。
5.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使B工作和E工作停工,造成总工期延长4天,工期提前了120+4-122=2(天),施工单位应获得工期提前的奖励,应得金额=2×3000=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