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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讨论法及其要求。

题目
问答题
简述讨论法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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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内涵。


参考答案: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就是法律与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简单说,就是一种关系。只有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
认识法律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第2题:

简述贯彻讨论法的原则要求。


答案:
解析:
(1)讨论前,教师应提出吸引力的讨论题目和讨论的具体要求,指导学生收 集有关资料;(2)讨论时,教师要善于启发引导学生围绕中心,联系实际,自由 发表意见,让每个学生都有发言机会;(3)讨论结束时,教师要进行小结,并提 出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3题:

运用讨论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答案:
运用讨论法的基本要求是:(1)讨论的问题要有吸引力;(2)要善于在讨论中对学生启发引导;(3)做好讨论小结.

第4题:

试论法律推理的形式及其作用。


正确答案: (1)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 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2)法律推理包括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的法律推理和辨证的法律推理这四种形式。
1.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 现为三段论推理;
2.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3.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 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4.它是指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 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3)作用:
1.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 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
2.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即对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要查证属实,同时 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决。就像一般推理一样,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遇到疑难案件,这种推理活动就可能更为复杂。
总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第5题:

试论法治原则及其对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答案:
解析:
【详解】
法治原则是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从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四条:
(1)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法治,在制度上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限制。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拥有最大的随意性,所以,严格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法治的立足点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在法治国家中,对权力的控制有三种方式,即道德制约、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制约,都最终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对各种权力及其运行的规范,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同时通过有关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最终实现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目标。
(2)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国家具有了经济职能之后,权力责任的内容也相应增加了。现代的权力责任,不仅包括由滥权所产生的责任及怠权所产生的责任,还包括满足公民权利请求的责任和由管理而带来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只要设定权力,就应设有相应的责任。国家责任的主体应是全方位的。因此,在我国,不管是哪种权力主体,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运动之后,以使权责一致,避免逃避责任,以保护各方利益的实现。
(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包括权利的宣告、权利侵害的预防、侵害发生时的救济和公民个人获得权利遇到障碍时的国家帮助四种机制。社会自由原则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自由要求国家把对自由的限制减到最低限度。这个原则表明:①自由除了受法律的限制之外,不再受任何限制;②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律之中,还存在于法律之外,法不禁止即自由;③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指的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而不是超越法律范围的自由。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对权力主体来说,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对权利主体来说,法不禁止 即自由。
(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法治条件下的个人义务包括为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需承担的基本义务、与自己权利相伴而来的对应性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义务的设定离不开权利的实现。法治意味着公民的义务根据法律来定,且公民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定量。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且法律要明确地设定义务,不得出现法的类推适用。

第6题:

简述启发性原则及其贯彻要求。


正确答案:(1)启发性原则的含义:在教学中,教师要承认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注意调动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积极探索、生动活泼地学习,自觉地掌握科学知识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启发性原则的贯彻要求:①激发学生的积极性;②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积极思考;③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④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第7题:

简述课堂教学中讨论法运用的基本要求。


答案:
解析:
第一、讨论前做好充分准备。抓好问题是讨论的前提,问题要有吸引力,能及其学生的兴趣,有论论、钻研的价值;?第二、在讨论中要对学生进行启发诱导。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发表自己的看法,围绕中心议题发言;
第三,在讨论结束时要做好小结。讨论结束前,教师要简要概括讨论情况,使学生获得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纠正错误片而或模糊的认识。对疑难和争论的问题,教师尽力阐明自己的看法,但要允许学生保留意见。

第8题:

简述讨论法及其运用技巧.


正确答案:
讨论法是指学生根据教师提出的某个议题,在集体中或学习小组中,相互交流个人 的观点、相互启发、相互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讨论法是一种以学生自己的活动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讨论的要点是:①讨论的议题要明确;②讨论前让学生做好充分准备; ③充分发挥教师在讨论进行中的作用;④讨论结束后要适当小结.

第9题:

简述头脑风暴法及其要求。
是一种在集体中激发观念流畅性的方法。它鼓励儿童所想到的对一个问题解决的方法越多越好。
要求:
(1)不允许批评他人的想法。
(2)主意越多越好。
(3)欢迎对别人的观点进行组合或综合。
(4)推迟评价。

第10题:

试论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分类的意义。


正确答案: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二、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分类,可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地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
四、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即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第二性法律关系越少,越表明法律,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良性的,但第二性法律关系也是必要的。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