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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物权法》,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属于()。A 土地所有权B 土地处分权C 担保物权D 地役权

题目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属于()。
A

土地所有权

B

土地处分权

C

担保物权

D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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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B.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C.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

D.地役权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正确答案:D
《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所以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第157条第1款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D选项不正确。至于B项,地役权之所谓“地”不限于土地,也包括其他不动产,主要指地上建筑物,所以B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选项。

第2题:

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B.地役权针对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C.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 D.地役权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正确答案:ABC
《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 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因此,A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C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 役权应为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因此,D项说法错误。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B项说法正确。

第3题: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请问地役权自何时设立?()

A 登记时

B 合同生效时

C 支付费用时

D 实际使用时


答案:B

第4题:

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  )。

A.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B.利用他人的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C.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动产的效益
D.利用他人的动产来提高自己动产的效益

答案:A
解析: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由此可知,地役权只能发生在不动产和不动产之间。

第5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A.土地使用权人

B.土地所有权人

C.地役权人

D.租赁权人


正确答案:C

第6题:

以下属于地役权的法律特征的有()

A.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B.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C.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D.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

E.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的主要依据


正确答案:ABC
常见的用益物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其中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②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③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选项D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之一选项E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之一。

第7题:

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称为()。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


参考答案:D

第8题:

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 )。

A.物权

B.债权

C.用益物权

D.他物权

E.担保物权


正确答案:ACD

第9题: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 ),自己的不动产为( )

A.需役地供役地      B.供役地需役地C.抵押地扣押地      D.用役地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10题: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  ),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A.使役物权
B.用益物权
C.占有权
D.利用权

答案:B
解析: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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