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

问答题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题目
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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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

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
  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3)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2题:

某县公安局民警李某在饭店宴请战友时,与饭店经理王某发生冲突,并将饭店的彩电砸坏,饭店向李某多次索赔无果。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饭店可直接要求县公安局赔偿损失
B.饭店可直接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C.饭店应向法院直接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D.饭店应向法院直接起诉县公安局,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C
解析:
李某到饭店宴请战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其所在单位县公安局无关,因此,李某与饭店发生的纠纷为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饭店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故本题选择C项。

第3题:

《春江饭店职工守则》的作者是()。

A、春江饭店

B、春江饭店人事部

C、签发人王总经理

D、春江饭店全体职工


参考答案:A

第4题:

导游员王某在一次带团旅游的过程中,因途中一处山体滑坡阻断了唯一的一条通道,耽误了一天行程,原定在H市游览一天后入住A饭店的计划落空。王某赶紧与饭店联系,无奈移动电话没有讯号,附近又没有公用电话。第二天到达H市后,王某即赶往饭店要求改订当晚的住房,刚好饭店当天有一个大型会议在此召开,没有空房。王某向饭店出示了山体滑坡阻碍交通的材料,要求饭店将已收定金退还。饭店称由于他们的预订,使饭店不敢将空房租给其他客人,饭店已经遭受了损失,因此定金不能退还。 王某看到问题不能就此解决,便到其他地方去联系住房。因A饭店的定金没有退还,王某便订了一个比A饭店低一个档次的饭店。下午入住时,游客看到合同上的三星级饭店变成了眼前的二星级饭店,非常愤慨,要求换其他的三星级饭店,王某除告知事情原委外,强调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此案,并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不可抗力? (2)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为什么? (3)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可以。原因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定金。
(3)合理。原因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5题:

饭店前台的夜间稽核是对()进行核账等财务控制。

  • A、夜间发生的支出
  • B、白天及晚间饭店各项营业收入
  • C、夜间发生的收入
  • D、白天饭店主营业的收入与支出

正确答案:B

第6题:

王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饭店停车场内。饭后欲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0元。”王某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无因管理,王某须支付10元

B.基于合同关系,王某须支付10元

C.基于不当得利,王某须支付10元

D.无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正确答案:D
D【解析】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债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停车场为王某洗车虽然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但是停车场洗车行为不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此,停车场与王某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王某并未与某饭店订立洗车合同,因此。不成立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尽管王某获得了车辆被清洗的利益,但是并没有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综上.王某与饭店之间既没有基于合意产生的意定之债,也没有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定之债,因此饭店要求王某支付10元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第7题:

在“饭店”服务上,由个体户王杰申请,( )不能注册

A.王杰小吃店
B.王杰饭店
C.王杰集团

答案:C
解析:

第8题:

王某在某市开了一家饭店,饭店的碗筷每次用后都进行消毒,这种对餐具的消毒属于

A、终末消毒

B、疫源地消毒

C、随时消毒

D、预防性消毒

E、化学消毒


参考答案:D

第9题:

运钞押运人员长途押运中途吃饭时,应()。

  • A、轮换下车就餐
  • B、将车子停在饭店门口并叫饭店保安照看锁闭后到饭店就餐
  • C、押运人员不得就餐
  • D、将押运物品搬到饭店内上锁保管后再就餐

正确答案:A

第10题:

某公司组织员工18名参加旅行社的一日游,在旅行社安排的A饭店就餐时,厨师王某所做的一道菜引起游客不良反应,()应当向这18名游客承担赔偿责任。

  • A、公司
  • B、旅行社
  • C、厨师
  • D、A饭店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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