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

问答题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l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题目
问答题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l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杈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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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是个体工商户。2009年10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李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李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2009年10月5日。2009年11月3日,李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第2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正确答案: 本案需要证明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即个体工商户刘某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便与他人合伙经营图书的事实。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对刘某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处罚刘某的目的是否是正当的。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即被告工商局对刘某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是否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性质相适应。

第3题:

马某认为王某的经营活动违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工商局对王某进行处罚。市工商局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拒绝作出处罚王某的行政决定。于是,马某要求县工商局对王某进行处罚。县工商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王某因此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但是,马某仍然认为市工商局不对王某进行处罚是错误的,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工商局拒绝处罚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市工商局的确没有管辖权,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终结诉讼

B.判决维持被告的行为

C.判决确认被告的拒绝行为行为合法

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C

第4题:

问答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直接证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就是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以是直接证据。而物证、书证、鉴定结论都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事实,是间接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被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本案中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
A

刘某

B

县工商局

C

市工商局

D

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D
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6题:

案情介绍: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10

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

(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
  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
  受理。

第7题:

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工商局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后送达给马某。


正确答案:错误

第8题:

刘某是个体工商户。10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刘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刘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刘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10月10日。11月4日,刘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

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正确答案:

第9题:

问答题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l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 暂无解析

第10题:

问答题
景县刘某于2004年5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从事烟、酒、副食经营的个体营业执照。2004年10月,刘某购进了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经销,被景县工商局立案查处。经查证,刘某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白酒20件,以9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5件,获利150元。景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等合法要求,景县工商局随即对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县工商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处罚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景县工商局的做法有两处错误。
1、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错误。《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刘某是个体工商户,应被视为公民身份,景县工商局对刘某处以1000元罚款应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处罚存在错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厂名、厂址的,工商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景县工商局没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没收尚未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的处罚是错误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