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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经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题目
问答题
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经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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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世,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三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A、 彭某侵犯了林某的《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B、 林某的死亡是通过林某授意彭某实现的,彭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C、 依我国《宪法》第38条,林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D、 彭某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第43条关于休息的权利、第45条关于弱者的特殊保护等条文,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我国《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彭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对于积极的安乐死,世界各国很少国家进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彭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B项是错误的。B项同样可以运用宪法知识来解答,其表述“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明显不当,因为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该项表述的因果关系明显错误,所以B项应当入选。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林某人格尊严的情况,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C项是错误的。

 

第2题:

彭某因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彭某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侵害

B.彭某可就假肢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彭某的身体权遭到侵害

D.彭某可主张所有权遭受侵害


参考答案:BC

第3题:

林某起诉彭某,人民法院对彭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彭某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彭某对唐某有到期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林某的申请裁定唐某向林某清偿

B.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林某的申请裁定唐某不得对彭某清偿

C.唐某要求偿付的,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对林某清偿

D.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裁定唐某不得对彭某清偿


正确答案:B
《民诉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第4题:

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
(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选项ABC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5题:

某校初级中学15岁学生刘某课堂作业未及时完成,教师彭某对其严厉批评,并打了刘某两耳光,致其受伤。
请问该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答案:
解析:
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规定。彭某是在履行教师教学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打伤学生刘某的,依法应由彭某当时任职的学校向刘某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可给予彭某行政处罚。

第6题:

彭某委托好友江某购买一批瓷器,江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徐某购买,徐某并不知晓江某是为彭某购买瓷器。由于彭某未及时向江某付款,致使江某到期未向徐某支付货款,江某于是告知徐某自己与彭某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徐某可以要求彭某支付货款

B.徐某可以要求彭某、江某承担支付货款的连带责任

C.徐某只能要求彭某支付货款

D.徐某只能要求江某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A
「考点」委托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第三人徐某在得知江某与彭某的委托关系后,可以选择向彭某或者江某要求货款支付,因此A选项正确。

第7题:

张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匹马卖给彭某,彭某以为张某要把这匹马送给自己,张某家中无人,彭某就将马牵回了家,则( )。

A、张、彭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张、彭之间的合同

C、彭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张、彭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参考答案:AC

第8题:

彭某喝醉后,偷开李某的宝马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县公安局对彭某刑事立案后将李某宝马车扣押,并对彭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该局通知李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再过一个月后,以彭某的醉酒驾车情节未达到恶劣程度为由,决定撤销刑事立案,释放彭某,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B.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C.李某请求县公安局赔偿,必须等对彭某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终结

D.彭某对超期羁押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正确答案:D
43.答案:D 考点:刑事司法行为的认定、司法赔偿申请的程序条件、刑事赔偿范围讲解:县公安局对李某宝马车的扣押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故 A项表述错误。县公安局退回被扣汽车,只是解除扣押而已。解除扣押,并不意味着先前的扣押是违法。撤销扣押,才意味着扣押是违法的。故B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一)》第7条一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在本题,李某属于受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其宝马车应当返还。若李某认为其宝马车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自然不需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或者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法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本题,县公安局对彭某的刑事拘留属于超期羁押,其后又决定撤销案件,因此D项表述正确。

第9题:

共用题干

彭某在被聘担任民营企业深圳原野公司董事长期间,于某年春节前后与米某等人在深圳市怡景花园其家中聚赌,欠下米某赌债人民币29万元。次年,彭某为还赌债,先后与原野公司下属的原野物业发展公司的经理张某和美乐实业公司经理董某联系,提出以美乐实业公司的名义向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款,从原野物业公司转出款归其使用,李某、董某均表示同意。事后,由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出人民币49万元,其中29万元直接汇入米某指定的账号,用于归还彭某赌债,其余由彭某支配使用。彭某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
A:挪用资金罪
B:职务侵占罪
C:贪污罪
D:侵占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第10题:

学生彭某因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下列没有权利将其送到工读学校的是()。

A.父母
B.其他监护人
C.原所在学校
D.班主任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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