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张斐《律表》中的法律观。
张斐对法律理论,特别是刑法原理有精到的研究,在立法和审判方面也有很精湛的理论。
(1)以礼率律的法律基本精神。
(2)分析了《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3)"理直刑正"的主张。为求"理直刑正",张斐提出了以下操作法律的技术:
①明确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
②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③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
第2题:
晋代对《晋律》中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的律学家是()
A.陈群
B.张斐
C.刘颂
D.刘劭
第3题:
在晋代,标志律学已经成为独立学科的两部著作是()
A.杜预《律表》
B.张斐《律本》
C.张斐《律表》
D.杜预《律本》
E.《泰始律》
第4题:
简述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第5题:
最早提出“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的理论家是()。
第6题:
张杜律是下面哪部法律的别称()
A.《开皇律》
B.《大业律》
C.《泰始律》
D.《永徽律》
第7题:
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第8题:
张裴《律表》中的法律观。
张裴是西晋时与杜预齐名的律学家从他注释《泰始律》的专门著作《律表》来看,他对法律理论,特别是刑法原理有独到的见解,对立法和审判的研究也比较全面和深刻。具体来说,张斐在法律上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礼率律。张斐同杜预一样,也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他认为,《泰始律》的体例结构体现了“礼乐抚于中”的原则。
(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刑名》是《泰始律》的第一篇,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相似。将《刑名》置于篇首是从魏律开始的,它表明了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晋律继承了这一改革成果。首先对这一改革成果作出理论说明的是张斐。张斐说,《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由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因为它是整部法典的“纲领”。这一解释对魏晋以后的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此后各朝的立法都将《刑名》放在篇首,再没有异议。
(三)“理直刑正”。“理直”就是法律要体现纲常名教;“刑正”是指适用法律要做到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张斐认为,“理”是法律的灵魂,只有“理直”才能“刑正”,所以“理直刑正”应该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总原则。张斐在注释《泰始律》时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1、明确区分和规定了各种犯罪概念。张斐认为,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是“理直刑正”的前提条件。因此,他对《泰始律》中的“故意”、“过失”等法律用语和“恶逆”、“不敬”等有关的具体罪名作了解释,既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理”,也具有刑法理论上的普遍意义,有一定的科学性。
2、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张斐认为,“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体现“理”,不能机械地死守一成不变的法律条文,应该“随事取法”、“临时观衅”。张斐主张实行类推定罪和“以例求其名”(即以判例定罪),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理”,以达到“理直刑正”。3、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张斐认为,在具体案件的审讯中做到“理直刑正”,必须遵循“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即依据刑法,以“理”为指导,在查清犯罪人的动机、心理状态和犯罪事实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第9题: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是()。
第10题:
张杜律是下面哪部法律的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