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题目
问答题
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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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烈土岳某,牺牲前为进城务工人员,妻子为镇中心小学教师,两人育有一子。岳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8年前离婚。父母离婚后,岳某和妹妹由父亲抚养,与奶奶共同生活。奶奶现已70岁,仍在照顾岳某妹妹的日常生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岳某的烈土褒扬金应发放给岳某的( )。

A.奶奶、父亲、母亲、妻子
B.奶奶、父亲、妻子、妹妹
C.父亲、母亲、妻子、妹妹
D.父亲、母亲、妻子、儿子

答案:D
解析: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2题:

姚某把吉普车1辆租给岳某使用,该车设备已 严重老化,刹车不灵,汽缸易爆炸。岳某(为一老司 机)订立合同前即了解这些情况,但图便宜签订了合 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岳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岳某事先知道该 车的情况
B.岳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合同标的物存在严 重缺陷
C.岳某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姚某未尽告知义 务,构成民事欺诈
D.岳某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本案存在重大误解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关系 问题。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撤销权均存在不同的法定理 由和满足不同的构成要件。本题中,岳某为老司机,事 先知道汽车的质置问题,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重大误 解,故不存在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233条规定,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承 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3题:

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B.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C.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不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D.法院不支持秦某的请求,不存在侵害秦桧的名誉权


正确答案:D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秦某非秦桧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4题:

夏某与岳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 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 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 高原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 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与 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 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 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正确答案: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夏某父母的赠与行为是在婚后发生的,故名人字画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财产来源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在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夏某利益。

第5题:

孙某与马某系邻居,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众人围观,孙某依靠身体优势强迫马某从其胯下钻过将马某羞辱了一番,马某气愤之下以侮辱罪将孙某告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以诽谤罪提出反诉,声称马某1个月前曾在邻居中间散布谣言说他和某已婚妇女通奸,并提供了证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B: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两罪都可以调解
C:在审理过程中马某自愿撤诉,法院继续审理反诉
D:由于马某撤诉,法院考虑到邻里关系,建议孙某撤诉,孙某不同意,遂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诉解释》第277条第2款规定反诉的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6题:

(2019年)烈土岳某,牺牲前为进城务工人员,妻子为镇中心小学教师,两人育有一子。岳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8年前离婚。父母离婚后,岳某和妹妹由父亲抚养,与奶奶共同生活。奶奶现已70岁,仍在照顾岳某妹妹的日常生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岳某的烈土褒扬金应发放给岳某的()

A.奶奶、父亲、母亲、妻子
B.奶奶、父亲、妻子、妹妹
C.父亲、母亲、妻子、妹妹
D.父亲、母亲、妻子、儿子

答案:D
解析: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7题:

3月1日,甲公司经理岳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岳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岳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岳某。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3月5日,岳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岳某。3月6日,岳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5日
D.3月6日

答案:B
解析: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第8题:

岳某,男,46岁,1993年4月因绑架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宣告后,自1993年4月16日开始执行。1996年4月19日,岳某被减为18年有期徒刑,1999年5月6日岳某被宣告减刑2年,2003年5月2日再次被宣告减刑2年,2006年4月20日岳某被宣告假释。2009年10月2日,岳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撤销假释。2010年3月2日,人民法院对岳某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审判,因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岳某2年有期徒刑。请详细说明对岳某如何进行并罚。


正确答案:
岳某因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1996年4月19日被减为18年有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的执行时间应从1996年4月19日起算,过去执行的时间不算入18年有期徒刑期间。1999年5月、2003年5月岳某又分别被减去2年有期徒刑,岳某实际上已经变为14年有期徒刑,从1996年4月19日到2006年4月20日岳某已经被执行10年有期徒刑,因此岳某剩余的刑期是4年,根据刑法规定,他的假释考验期也为4年。    
岳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撤销假释,同时判处2年有期徒刑,对岳某应当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原罪被执行的剩余刑期进行并罚,因此,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和第71条的规定,对岳某应当在4年以上6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

第9题:

岳某于2012年4月在A市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013年9月,岳某来到8市打工,工作期间岳某有违章作业,但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列关于岳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岳某应在2015年9月前提出复审申请
B.岳某可以向A市或B市任一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C.考核发证机关对岳某的复审不予通过
D.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岳某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答案:B
解析: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的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故岳某应在2015年4月前提出申请,A项错误;第22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第25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情形,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题中岳某违章作业次数不明,但未受到行政处罚,故其复审通不通过无法确定,D项错误;第24条规定,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故C项错误。

第10题:

郭×,男,22岁,原系某县城临时工。郭某于1994年2月8日与镇上一女青年刘某谈恋爱。因郭性格暴躁,刘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郭不同意并继续纠缠。一天中午,郭到刘家说要再和刘好好谈谈,并表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刘仍不同意。郭想“生米做成熟饭”,于是乘无别人在家之机强行将刘某奸污,后逃走。此后刘常一人呆坐流泪,经医生诊断,刘因精神受到剌激患了反映性精神病。后刘家告发,郭被逮捕归案。法院开庭审判前,被告人委托律师郑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庭审中,郑律师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被告人认罪服法。当律师指责被告人强奸刘某的行为时,被告人提出反驳,认为不是强奸而是搞对象。被告人认为郑某的发言对自己不利,能不能拒绝律师为自己辩护?


正确答案:《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认为辩护律师郑某的发言对自己不利而提出反驳,并进行了自我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律师继续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人提出拒绝该律师为自己继续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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