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离婚时,对于涉及公害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在分割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2题: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吗?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某个目的“假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的另一方的财产。对于离婚时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直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一方起诉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物权具有追击效力,即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击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3题: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A、不再
B、应当
第4题:
第5题:
离婚时,一方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A.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
B.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
C.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
D.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E.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第6题:
涉及夫妻以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狡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是如何处理的?
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7题:
离婚后,分割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再次离婚时,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甲乙是夫妻,离婚时甲将8万存款分给乙,后两人复婚,不久再次离婚,甲要求分割这8万元。第一次离婚后8万元由乙取得,属于乙方的个人财产,再次结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因此,这8万元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8题:
离婚时,对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经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法律上规定是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9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