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洛克与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之不同
第一,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转让了出去,没有例外的人和权利,洛克则主张,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人们所具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第二,霍布斯认为,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这个主权者作为第三者没有参加契约的签订,是契约的结果,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不受限制。而洛克则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来行使权力。第三,霍布斯认为,契约一经订立就永远生效,必须永远信守,不得违背和毁约,除非主权者同意。洛克则认为,当被授予权力的人违背契约的内容时,人们有权废除旧的契约而订立新的契约。
第2题:
集契约说之大成的社会契约论的提出者是()
第3题:
简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
卢梭断言,国家起源于契约。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到相互掠夺和残杀的威胁。社会契约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社会契约成立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予整个的集体。
社会契约要得以履行,为使它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就应该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人,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第4题:
洛克所代表的是传统的()。
第5题:
试述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并指出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意义。
第6题: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比较(关于社会契约方面)。
第7题:
主张议会应该实行两院制的学者所秉承的理论是()
第8题:
简述卢梭在其社会契约理论中,要求结合者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成立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予整个的集体。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是:
第一,只有全部转让,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都是同等的。
第二,只有全部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
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第四,通过这一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现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公意”。
第9题: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什么?
第10题:
康德所代表的是传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