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集资诈骗罪及其构成要件。
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为个人。
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行为人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集资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第2题:
试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但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二种情况:
(1)法律规避行为有效。如华赫特、魏斯等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可以适用内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或解除,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成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外国,设置一个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并未超越冲突法所允许的范围,也并不与冲突法相抵触。
(2)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主张法律规避行为是无效行为的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内国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且是通过欺诈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另外,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故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目前各国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尊严的维护,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但在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禁止的国家中又可分为两类:
①只规定禁止规避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
②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
此外,有一些国家只认为借该规避行为(如改变国籍或住所)而成立或解除的法律关系无效,至于被改变的连结点是否同样无效,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
第3题:
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由以下条件构成:
1.合同合法有效.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无效的和可撤销的合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因为它们从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涉及签订后客观情况如何变化.
2.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情事,指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和环境;变更,指这种客观情况和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这种变化之剧烈足以使合同基础丧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常见的几种有(1)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导致农作物减产,无法按数交货.(2)战争.(3)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导致的风险,如通货膨帐,币值大贬,物价大涨,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等.(4)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5)政府管理经济的具体行政措施的影响.
3.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完毕前,如在合同有效成立前发生情事变更,当事人可不订立合同或根据变更后的状况订立合同,若当事人不知情事已变更而订立合同,则为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已消灭,变更或解除合同已无必要.4.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该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因此导致的风险,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5.情事变更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可以预见或应该可以预见,则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该当事人应承担此风险后果.6.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的实质是公平问题,如虽发生情事变更事实,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显失公平,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1.变更合同内容.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的对价关系已被破坏,如按原合同全面履行,必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但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未完全受损,合同中还存在着可能实现的部分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通过变更价格,货币种类,标的要求,履约期限等,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在当事人之间重新实现风险平衡.利益平衡,建立新的对价关系,以使合同目的仍得以实现.2.解除合同.如情事变更使双方对价关系完全破坏,合同目的完全丧失,即使变更合同内容,亦不足以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则该合同应予解除.3.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应给对方适当补偿.因为情事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的目的就在于消除因情事变更而产生的显失公平,若不补偿因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又产生了新的显失公平,从而违背了情事变更原则的根本目的.但此种损失赔偿,并非要当事人双方均分损失,而只要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使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第4题:
简述债权让与及其构成的要件。
第5题:
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第6题:
简述绑架罪及其构成要件。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第7题:
A、肯定规避外国法效力
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
C、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8题: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第9题: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第10题: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构成要件分别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