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的必设机构
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1题: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按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由于我国《公司法》仅授予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股东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故当上述法定事由出现而董事会不行召集权时,临时股东大会便无法召开。对此,在《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上市公司可按照证监会的《规范意见》处理,非上市公司则可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从而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在必要时得以召开。
第2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负责选举和更换监事。 ( )
第3题: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
第4题:
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5题: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经理
D监事会
第9题: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
第10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