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诉讼上的自认的要件。
A.时间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B.形式要件上自认的表示应当明确,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构成拟制自认
C.实质要件上,自认对象是案件事实,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一致
第2题:
简述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诉讼上的自认分为以下几类: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依据当事人作出自认时是否有附加或限制,可分为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前者指当事人完全承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后者指当事人在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的同时,提出新的事实进行抗辩或者仅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前者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承认,后者则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保持沉默,不予争执与反驳。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依据自认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前者为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后者为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在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时,当事人认为诉讼代理人自认有误时,有权及时予以更正。
第3题:
听到患者心脏有期前收缩,患者感觉心悸,自认为得了心脏病,应如何处理?
第4题:
第5题: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第6题:
简述自认的效力。
A.对当事人的效力在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举证的义务,自认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
B.对法院的效力在于应受自认事实的拘束,不得将与自认相反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但当事人恶意串通,法院可依职权调查)
第7题:
以做出的方式为标准,自认可分为()
A、全部自认与部分自认
B、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C、完全自认与附条件自认
D、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第8题:
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2)对法院的拘束力。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
自认的撤回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撤回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2)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
第9题:
第10题:
简述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