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有哪些重要特点?

题目
问答题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有哪些重要特点?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的基础是宗法制度。礼制是与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基本规范形式,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依靠礼制加以调整。礼制包括宗法基本原则、宗法伦理、宗族习惯和行政管理体制四个部分。“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封建制社会的成文法偏重于刑事和行政管理,具有“公法”的性质。婚姻家庭法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习惯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都以“三纲五常”为基本精神,以维护封建宗法关系和亲属秩序为主要任务,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就是它的突出特征。同时,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又是“世俗法”,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形成了“许可离婚”和“专权离婚”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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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参考答案:

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第2题:

自适应法的重要特点是什么?优点有哪些?


正确答案: 自适应过滤法的重要特点是它能把自回归方程中的系数调整成为新的为我们所需要的值。他的优点是:
(1)简单易行,可采用标准程序上机运算。
(2)适用于数据点较少的情况。
(3)约束条件较少
(4)具有自适应性,他能自动调整回归系数,是一个可变系数的数据模型。

第3题:

中国古代“法”字反映了古代法律的哪些特点?( )

A.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

B.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C.法具有了公平的象征意义

D.古代法具有天然平等的含义


正确答案:ABC
解析:在中国古代,“法”反映了三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第三,法具有了公平的象征意义。

第4题:

中国古代重要的丛书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一般认为始于南宋,俞鼎孙、俞经的《儒学警语》可算为丛书的鼻祖,《四库全书》、《四部丛刊》、《四部备要》

第5题:

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点?


正确答案: 1.包办买卖婚姻;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第6题:

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第7题: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实行“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结婚要举行宗教仪式。
(2)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于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3)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不平等原则。教会法坚持保护寡妇的财产制度。

第8题: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有哪些重要特点?


参考答案:

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的基础是宗法制度。礼制是与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基本规范形式,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依靠礼制加以调整。礼制包括宗法基本原则、宗法伦理、宗族习惯和行政管理体制四个部分。“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封建制社会的成文法偏重于刑事和行政管理,具有“公法”的性质。婚姻家庭法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习惯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都以“三纲五常”为基本精神,以维护封建宗法关系和亲属秩序为主要任务,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就是它的突出特征。同时,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又是“世俗法”,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形成了“许可离婚”和“专权离婚”相结合的制度。


第9题:

总的说来,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


正确答案:正确

第10题: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有哪些突出特点?


正确答案: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突出特点有:(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即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即在婚姻家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无可置疑的主导地位。(3)鲜明的伦理性。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许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成为立法的根据,大量的道德规范被法律所肯定。(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亲属关系是相对存在的身份关系,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权利都是相对权。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换。(5)客体的特定性。有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关系中客体范围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