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

题目
问答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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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市人民商场举行“迎六一”有奖销售活动,凡在该商场(包括超市和家电)一次购物满100元的顾客,均有机会参加抽奖活动。该活动设五个奖项,一等奖5名,奖电脑一台;二等奖10名,奖数码相机一台;三等奖50名,奖电熨斗一台;四等奖100名,奖文曲星一台;五等奖2000名,各奖毛巾一条;纪念奖,圆珠笔一支。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该商场。活动期间为2007年9月1日至1O月1 日。此广告一出,人们纷纷去该商场购物,其营业额呈直线上升,在附近居民区的名声也得到壮大。2007年10月11日活动结束后,人们发现在活动过程中没有开出一个一等奖,二等奖以下的奖项倒是开出不少,人们开始怀疑此次有奖销售根本没有设一等奖,这只是商场招徕顾客的诡计,于是附近的人们联名将该商场告上法庭。后经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将该次活动没有使用的卡片拆开,发现其中确实有5个一等奖,还有一些其他奖项。但是经查,电脑当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988元。崔某在该次活动中,抽奖得到一台电熨斗。由于该奖品属于抽奖所得,因此商场并没有给发票。崔某在9月9日将该熨斗拿回家中,一家人很是高兴,连对新事物没有什么兴趣的老母亲也兴致勃勃的学着使用。9月11 日,崔某的儿子发现该电熨斗漏水,于是要求人民商场予以更换,遭 到该商场拒绝,理由是该电熨斗是有奖销售的奖品,并不是崔某从该商场购买的商品,因此商场没有更换,崔某只好悻悻而归。赵的母亲并不知情,于9月20日独自在家的时候自己熨烫衣服,不幸该熨斗因漏水而漏电,赵的老母亲手被烫伤,由此诱发了心脏病,共花去医疗费4016元。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某市人民商场的有奖销售行为是否合法?

(2)经查,该电熨斗为假冒伪劣产品,其生产厂家已经破产并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则某市人民商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正确答案:
【考点】有奖销售;产品缺陷责任
【答案与解析】
(1)某市人民商场的有奖销售行为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形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场的有奖销售采取的是抽奖式的。最高奖价值为人民币7988元。其奖金额明显超过5000元,因此属于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并可处以罚款。
(2)《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在本案例中,虽然崔某是通过有奖销售的时候中奖得来的电熨斗,但是他是因为在该商场购买了商品才拥有的抽奖机会,因此该奖品也是具有购买的性质,虽然该商场没有给发票,但是该熨斗确实是以另一种方式从该商场购买的,因此该商 场是销售者。由于电熨斗是假冒伪劣产品,根据 《产品质量法》第55条规定的进货验收制度,之所以出现假冒就是因为销售者没有认真履行进货 验收的义务,所以某市人民商场有一定的过错, 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 题目提供的信息,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已经不存在 了。因此消费者向生产者请求承担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侵权责任应当完全由销售者承担。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 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等到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 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受害人因此造成其他 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某市 人民商场应当赔偿崔母亲因为产品质量的缺陷造 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包括她花费的医疗费4016元、护理费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2题:

某学校委托设备科的李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在购买时正值商场有奖销售。李某在购买设备的同时获得了几张奖券,后中奖获得电视机一台,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属于( )

A.学校

B.李某

C.李某,但学校应获得补偿

D.学校与李某共有


参考答案:A

第3题:

某市甲区卫生局委托该区内某商场对在该商场内随地吐痰的人处以罚款。如该商场某次罚款违法,则负责赔偿的机关是( )。

A. 该商场 B. 市卫生局

C. 甲区卫生局 D. 该商场的上级单位


正确答案:C

第4题:

某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五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来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应当( )。

A.归学校所有

B.归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学校与王某共有


正确答案:A
解析:这里王某为学校的代理人,其受委托购买电教器材,这一购买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学校,王某从事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归学校所有,奖券应归学校所有,所以中奖所得的彩色电视机也应归学校所有。

第5题:

万昌集团委托其办公人员华子购买一批办公用品,华子到大华商场购买时,正好商

场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500元可得奖券1张。华子共得到了8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大华公司抽奖,华子所持8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二等奖,可得手机一部。关于该手机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归万昌集团所有

B.归万昌集团所有,但应给华子以适当补偿

C.归华子所有

D.归万昌集团与华子共有


正确答案:A
[考点]代理行为
[答案及解析]A。《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华子以万昌集团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8张奖券无论中奖与否应归万昌集团所有。正确答案为A。

第6题:

2006年9月,某市百货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商场的现场海报写明:“凡9月份中任何一天在本商场购物满100元(家用电器满500元)者均可参加当天的兑奖活动一次;购物满200元(家用电器满1000元)者,可参加当天抽奖活动两次……以此类推。奖品多多,抽到什么就得什么!一等奖为彩电一台,二等奖为微波炉一台,三等奖……商场购物另有赠品的仍有抽奖机会。”9月25日,顾客顾某来到该百货商场购买VCD。在众多的VCD品牌前,顾某一时不知选哪一种好。此时一位营业员(身着商场统一服装)迎上前来,极力推荐某品牌的VCD机。她除了陈述该品牌机器的卓越功能外,还与其他品牌进行了比较,指出其他品牌机器质量或者功能等各方面均有问题;此外还告诉顾某,若购买该品牌的机器将获赠名牌话筒一对。顾某听了该营业员的介绍后付了一千多元购买一台该品牌VCD机。同时,顾某又凭发票参加了商场的抽奖活动,不料竟然抽到了一等奖彩电一台。但更未料到的是顾某把彩电运回家发现该奖品彩电根本无法使用,而那对赠送的话筒在一周后也不能使用。于是顾某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称,他们对奖品彩电不实行“三包”;关于话筒,那是租赁商场柜台的某厂家赠送的,应找厂家,与商场无关。顾某来到上次购买VCD机的柜台,已找不到那天推荐商品的营业员。后来才知道,营业员是厂家的职工,该厂家已于月底结束了租赁,不知去向。顾某再找到商场,商场表示无能为力,遂发生争执。商场的一位客户部经理还用言语辱骂顾某,并叫保安把顾某推出商场。顾某后向法院起诉。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本案商场应否对顾某购物抽奖得到的赠品承担质量义务?

(2)本案租赁柜台的厂家撤离商场后,其所出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应由谁负责?

(3)顾某在要求解决质量问题时遭经理辱骂,依法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考点】经营者的质量担保义务;租赁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
【答案与解析】
(1)本题案例中的百货商场应对购物者获得的赠品承担质量义务。首先,商场、厂家在其销售活动中进行的即买即赠活动提供的赠品不同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赠与。民法上赠与是单务行为,赠与人不承担赠品瑕疵担保的责任。而商场的"买一赠一"不是无条件的,它要求顾客先买一,即先承担购物的义务,然后才能获得赠送的商品。这种赠送应是双务行为,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既然消费者已经履行了购物义务。那么商场就应履行其赠送的义务。其次,顾客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买一赠一"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消费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商场为促销而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目的是为获得经济利益。其中用于奖品商品成本分摊在购买者所购的商品中,因而用作奖品的商品亦为该商场用于获得经济收益的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该商场销售物品的一部分。因此,消费者花钱购买事先允诺有赠品的商品,包括赠品在内,都应该是合格的商品。另外,《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所以商家、厂家应对该赠品承担质量义务。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因此,顾某可以要求百货商场承担责任。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因赠品质量问题与商场进行交涉时,商场工作人员不得侮辱消费者。而本案例中,商场客户部经理出言辱骂顾某,对此,商场应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第7题:

某商场采取有奖销售方式促销商品,凡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超过100元者,可凭当日购买商品小票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金共分三档:其中,一等奖五名,奖金为3000元;二等奖3名,奖金为20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为100元。该商场的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属于不正当竞争。

第8题:

利辛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某因代买电教器材而获得五张奖券,后这五张奖券中的一张中奖,可得到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如何处理?( )

A、归利辛学校所有

B、归利辛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一定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利辛学校和王某共有


正确答案:A

第9题:

某商场采取有奖销售方式促销商品,凡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超过100元者,可凭当日购买商品小票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金共分三档:其中,一等奖五名,奖金为3000元;二等奖3名,奖金为20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为100元。该商场的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正确答案:×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属于不正当竞争。 

第10题:

王某委托李某购买品牌相机,李某去购买时,正值此产品相机举行有奖销售,李某买了相机后按规定得了2张抽奖券,但未把这两张抽奖券交给王某,后来开奖,其中一张奖券中了头奖,可得一台彩电,这台彩电应归( )

A.王某所有
B.王某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李某
C.李某所有
D.王某,李某共有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李某为王某的受托人,其受委托购买相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王某,李某从事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归委托人所有,故奖券应归王某所有,因此中奖所得的彩色电视机也应归王某所有。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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