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不可以结婚
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
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
第1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参考答案:C
【解析】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本题中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甲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丙有权代替甲继承王某的遗产。同时,王某的妻子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由于乙未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故本题中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王某的妻子和丙
第2题:
A、王甲
B、王甲和王乙
C、王乙
D、张丁
第3题:
王涛与王海兄弟俩自幼丧母,由父亲王天明抚养长大。因王涛在外地工作,王海一直与王天明居住在一起。后来,王天明生病住院期间,王涛因工作繁忙,也是由王海照料直到去世。王天明去世后,王海打电话告诉王涛,王天明生前留下书面遗嘱,所遗留的一套3居室住房归王海所有,现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涛得知后,认为王天明不可能遗留这样的遗嘱,于是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王天明遗留的3居室住房。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海提供的遗嘱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王涛的诉讼请求。王涛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决驳回了王涛的上诉请求。此后,王涛以判决所依据的遗嘱是伪造的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请回答:
(1)假设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发现王涛与王海还有一个妹妹王悦,一直未参加诉讼,此时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为什么?
(2)假设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就发现王涛和王海有一个妹妹王悦,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3)假设甲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现该判决所依据的遗嘱是伪造的,此时,甲市A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4)假设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发现,A区法院在审理该争议案件时,未经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判决,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此时,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张甲与王乙都是初二年级学生,星期五放学后,张甲在父母不知的情况下,留宿在王乙家中,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王的家人应在12小时内通知张的父母。判断对错
第8题: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