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本质的论述
关于法律发展阶段的论述
关于法律制度的论述
关于法典编纂的论述
第1题:
法律发展的三阶段论(萨维尼)
萨维尼得出法律发展的所谓三阶段论:一个民族的习惯法、经法学家改造过的学术法和立法。第一阶段是法律的“政治”要素,法律的原则并不存在于立法之中,而是存在于“民族的信仰”之中。第二阶段是在政治要素中加入了法学家的“技术”要素。这个阶段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最高峰,也是法典化可行的时代。第三个阶段是随着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有民众的支持,而成为小集团的财产。而当这种技术也丧失之后,民族的个性也最终消亡。
第2题:
下列人中,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了理论阐述的法学家是( ).
A.萨维尼
B.霍菲尔德
C.考库雷克
D.哈特
第3题:
萨维尼认为,法律发展的第一阶段是()。
第4题:
萨维尼最具风格的法律理论是()。
第5题:
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来源于()首创的理论。
第6题:
试述梅因与萨维尼的理论异同。
梅因是历史法学在英国的代表,他受到萨维尼的影响,两人的理论和方法有相似之处。两人都有历史的倾向,都重视历史,倾全力于古代历史的研究,并都重视罗马法的资料。在梅因看来,早期法律制度有重大作用。早期法对于法学家,正如同地壳对于地理学家那样重要,因为它们潜在地包含了以后法律具有的一切东西。但梅因至少在以下两方面不同于萨维尼,从而使科学的分析代替了抽象的“民族精神”:
(1)法律的进化。梅因认为,早期的古老观念可能被后来的发展所抛弃。这个观点部分地受到黑格尔的影响,部分地受到达尔文的影响。他提出法发展的一般历史公式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即从奴隶、封建制的人身依附关系走向资本主义的人身自由。
(2)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这当然不是梅因的发明,孟德斯鸠和奥斯丁早就开始了比较的研究。但不同于萨维尼的是,他既研究罗马法,又研究英国法。梅因用科学的归纳方法考察历史,以便寻出法律进化的一贯路程,而不像萨维尼那样,用玄学构思,即以民族精神为基础建立一个一贯的法学理论,再根据这个理论演绎出其他种种法律现象。梅因也重视习惯法,甚至也承认“民族精神”,但这些都是观察的结果,是从实在的历史中汲取的。梅因的理论涉及了古代罗马法、古代英国法、古代雅典法、古代日耳曼法和古代印度法,但是从总体上讲,他只是提及了印度法和日耳曼法,有所涉及英国法,更多地分析了罗马法。在梅因的心目中,罗马法是古代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在梅因心目中,罗马帝国的法律是现代法律制度的起点,所以,他所论述的古代法与现代精神的关系实际上只是论述了法律制度的发端到罗马帝国法律的演变。对于西欧中世纪的法律,梅因并没有涉及;对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革命后的法律和法律理论,梅因要么不涉及,要么持批评态度。梅因相信社会的进化和法律的进化,这不同于德国的历史法学,后者反对立法,反对法典编纂,反对变革法律的传统。梅因的这个特点,与达尔文的进化论有关,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关,也与他研究过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古代法律有关。
第7题:
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信纸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第8题: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4世纪产生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2)他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3)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4)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当然,萨维尼的方法也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但瑕不掩瑜,萨维尼确实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第9题:
简述萨维尼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的思想。
第10题:
庞德把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归纳为三个特征,其中不包括表述不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