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如何正确理解法对于国家政权的积极作用?
第一,法为确认国家的政权的合法地位所必需。法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国家政权必须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己的合法地位,确认和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
第二,法为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所必须。只有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国家机构,确定国家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及其活动方式和原则,才能保证整个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第三,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法具有高度规范性和特殊强制性,它可以将国家职能的各项任务明确化、具体化,并以其特殊强制力保障实现。
第四,法为制约国家政权活动所必需。现代民主国家的各项职能活动都需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受法的制约,以防止其背离民主政治的要求。
第五,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法的高度规范性有助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国家制度;法作为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和立法者自觉活动的产物,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的有效手段。
第2题:
下列有关法的强制性与国家强制力的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法的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表现
B.国家强制力是法的强制力的外在力量渊源,对法来说不可或缺
C.国家强制力是法的强制性的外在力量渊源,对法来说可有可无
D.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第3题: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4题: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5题:
第6题:
论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1.法的国家强制性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2.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3.法的国家强制力必须以法定的方式、由法定的专门机关执行。
第7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正确理解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
第8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2)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
第9题: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A对
B错
第10题:
不管人们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这体现了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