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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6年3月20日,刘某在孙某手机门市购买一部“三星”牌手机,4月5日该手机出现非正常关机故障。随后到该门市定点维修部修理,经检测属手机质量问题。修好后正常使用不到一个月,又出现原来故障,经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且非正常关机次数明显增多,致使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刘某拿出手机故障检测结论和维修记录,向经销商孙某提出换机要求,并在20日内3次找孙某交涉,都被孙某以使用不当等理由予以拒绝。工商部门对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题目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刘某在孙某手机门市购买一部“三星”牌手机,4月5日该手机出现非正常关机故障。随后到该门市定点维修部修理,经检测属手机质量问题。修好后正常使用不到一个月,又出现原来故障,经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且非正常关机次数明显增多,致使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刘某拿出手机故障检测结论和维修记录,向经销商孙某提出换机要求,并在20日内3次找孙某交涉,都被孙某以使用不当等理由予以拒绝。工商部门对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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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正确答案:D

第2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ABD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这显然构成抢夺罪。本题的关键是陈某在抢得刘某手机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据此,本题中陈某抢夺的只是刘某的手机,他自己使用刘某的手机拨打国际长途,可以认定以牟利为目的;陈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属于盗用他人电信码号,属于盗窃行为。因此,刘某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故本题选ABD三项。

第3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经营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正确答案:B
参见《物权法》第l07条。根据该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买受人返还遗失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以维护受让人对正当交易的合理信赖和合法利益。权利人支付的费用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4题:

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
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
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
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5题:

张某在某手机店购得手机,手机店承诺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张某将手机借给朋友许某使用,使用过程中手机电池过热造成许某皮肤灼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手机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B.许某可依据合同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
C.许某可向手机店主张侵权责任
D.许某可向张某主张侵权责任

答案:A,C
解析:
手机店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表明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选项A正确。许某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无权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因为张某对许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第6题:

王某在某维修部修理手机,后因没有给付修理费而被修理部暂扣了手机,则维修部暂扣该手机的行为是基于( )

A.保证

B.抵押

C.定金

D.留置


正确答案:D

第7题:

韩某购买一部手机,使用三天后便不能通话。经查,该手机不能通话的原因系物流公司储存不当致使手机受潮,依法韩某只能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A.手机生产者
B.手机销售者
C.物流公司
D.手机生产者或者手机销售者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是因为物流公司的过错造成产品的缺陷(手机不能使用),给韩某带来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韩某应该向手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而物流公司的责任,则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去追究。故本题选择D项。

第8题:

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得.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 )

A.王某

B.杜某

C.没收归公

D.赵某


正确答案:D
13.答案:D 考点:遗失物与盗赃物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第9题:

家住A市东区的刘某因手机过时,常琢磨换部新手机。一日,刘某在A市南区的新天地商城采购办公用品时,发现聚合电子公司新推出的“欢聚”牌智能手机性价比很高,于是就购买了一部:回家后,刘某的儿子小刘(15岁)见到新手机很是好奇。拿起手机给自己的同学小丽试打电话。电话接通后,二人通话38分钟后,小刘手中的“欢聚”牌智能手机突然爆炸小刘的右手、右耳、右脸颊受伤。小刘被送去A市西区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支出8万元若聚合电子公司在B市北区,下列哪个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

A.A市东区
B.A市南区
C.A市西区
D.B市北区

答案:C
解析:
《民诉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选项ABD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第10题:

刘某拾得一部手机。关于该手机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失主赵某知道手机在张某手中三年后,仍然有权向张某追回手机
B.若张某明知手机是刘某拾得,但支付了合理付款,便可取得手机所有权
C.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费用
D.若张某获得手机是刘某无偿赠与,但因其误以为手机是刘某购买所得,故而张某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法》。
第二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费用。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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