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第2题:
第3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第4题:
某一外国法院所做的判决欲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须符合如下哪些条件?
第5题:
简述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第6题: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各种理论依据。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理论依据,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礼让说。主张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并不是因为该外国法院判决本身具有什么域外效力,而完全是内国基于对该国的一种“礼让”。以胡伯为代表的荷兰法学派所创立,后来为英国美国等国一些学者所接受。
(2)既得权说。戴塞。当事人依据外国判决取得的权利,属于一种既得权,内国法院应尊重该既得权,就应该承认创设或确定该权利的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
(3)债务说。外国判决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一种债务,法院应维持债权,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因而应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4)一事不再理说。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再重新审理,有关当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诉。目前很少有国家基于这一学说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倒是有许多国家基于该理论来拒绝承认和执行。
(5)特别法说。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该国的特别法,因此,内国法院就应该象承认外国成文法规范一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6)互惠说。各国希望内国法院的判决能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也就应当对等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
第7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第8题: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
(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9题: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条件是()
第10题: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