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单选题张某向某出版社申请书号,声明是为了出版通俗读物,出版社在没有细查的情况下,为了获利,就向其提供了书刊号,实际上张某用该书刊号出版了淫秽书刊。则某出版社的行为()。A 构成非法经营罪B 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C 构成过失出版淫秽物品罪D 构成其他犯罪

题目
单选题
张某向某出版社申请书号,声明是为了出版通俗读物,出版社在没有细查的情况下,为了获利,就向其提供了书刊号,实际上张某用该书刊号出版了淫秽书刊。则某出版社的行为()。
A

构成非法经营罪

B

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

构成过失出版淫秽物品罪

D

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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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文学家张某收集了近现代著名作家的作品,并按照其独特的文学理论进行分类,将上述作品的片段汇集成册,编写了《名人名家写人》《名人名家写景》《名人名家写事》等三本书。某出版社未经张某的许可复制上述三本书,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出版社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

B、该出版社侵犯了张某的发行权

C、该出版社侵犯了张某的改编权

D、该出版社侵犯了张某的汇编权


参考答案:AB

第2题:

某文化工作室策划选题和组稿后,与F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出版该书所需生产费用划入F出版社账户,并由工作室负责印制和包销该书。F出版社以本社的书号出版该书。F出版社的行为属于( )。

A.合作出版
B.侵权出版
C.买卖书号
D.委托出版

答案:C
解析: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第3题:

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l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
【解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移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行为。因此,任某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雷某出版淫秽书刊牟利,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ABCD错误,均应选。

第4题: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某没有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甲思想录》一书收录的文章并非李某的作品。

第5题:

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学者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著了3人的姓名。后来,张某与李某该书责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版。张某、李某在将书稿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者金某的姓名。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没韩国作者金某的名字。金某遂来中国状告科技出版社侵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某是否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韩国金某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并在作品的中文版署名,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1条的规定享有著作权。

第6题:

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10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不构成侵权,因为王某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王某无关
B:王某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C:出版社不构成侵权,对照片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D:出版社构成侵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答案:B,D
解析:
选项A,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在未得到张某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未向其支付报酬,也未署名,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选项C,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张某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版社事前未征得张某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其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故其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

第7题:

某文化公司策划选题和组稿后,与K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出版该书所需的生产费用等划入K出版社账户,并负责印制和包销该书。K出版社以自己的书号出版该书。K出版社的行为属于( )。

A.买卖书号
B.合作出版
C.侵权出版
D.正常出版

答案:A
解析: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力,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续,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查处。题中,K出版社放弃了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环节,应视为买卖书号的行为。

第8题:

某新闻出版社为职工谋福利,高价出卖书号给刘某,刘某谎称其出版一本医学著作。但书印刷完毕后,一职工发现刘某出版的是淫秽书刊并告知出版社的主要负责人。该出版社领导认为刘某购买书号时声称要出版医学著作,后来又出版淫秽书刊,这是他个人的事,与出版社无关,出版社不会有责任的,便将该书出版。此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新闻出版社的行为构成:( )

A.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B.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C.不构成犯罪

D.传播淫秽物品罪


正确答案:B
【考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观要件
【解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观心理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提供书号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则属于故意犯罪,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9题: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为它们在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相应的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并且它们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第10题: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张某是否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数码相机指南》是由张某将自己所收录的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和用户手册作了整理和分类编排,并加上概括介绍后才形成的,属于汇编作品,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者,即由张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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