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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现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想了解一下通过一些什么方式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题目
问答题
现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想了解一下通过一些什么方式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协议离婚是双方均自愿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其程序是: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对双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发给离婚证。这是一种最为简单也是最为经济的方式,但是前题是双方对于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均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是双方就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各方面不能达到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因而不使用判决的结案方式,但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司法行为的结果,且须经过法院确认,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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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现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想了解一下通过一些什么方式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参考答案:

协议离婚是双方均自愿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其程序是: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对双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发给离婚证。这是一种最为简单也是最为经济的方式,但是前题是双方对于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均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是双方就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各方面不能达到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因而不使用判决的结案方式,但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司法行为的结果,且须经过法院确认,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第2题:

我与丈夫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一次争吵,丈夫动手打了我,让我很伤心。我想了解一下这属不属于家庭暴力,从而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你们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有相互动手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能视为家庭内部的一种冲突,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第3题:

们于2000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之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感情不和,我想提出“离婚”,但因为结婚时,男方给付了我三万元的彩礼。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我退还彩礼金,请问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生育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怎么办?对方要退还彩礼有依据吗?


参考答案:

你们之间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因为此种情况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因为当事人在同居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彩礼金是否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对于彩礼金,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返还。


第4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题:

我现在和丈夫感情破裂,两人均想离婚,但财产方面又无法达成协议。现在却又都不愿先向法院提出离婚,因为我们都说听说谁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会吃亏,请问真是这样吗?


参考答案:

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对于夫妻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的。


第6题:

我与丈夫于在前不久协议离婚,已经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你的内容来看,如果在协议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应当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7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如果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第8题:

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因为住房问题,所以双方现在同居在一起,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去申请撤销离婚还是申请复婚呢?


参考答案:

你们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角度上讲你们已经不是一对夫妻,你们现在仍然住在一起,属于一种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互不负有夫妻的义务,如忠实、扶养等;同时也不享受夫妻之间应当具备的权利,如遗产的继承等。
你们现在已经协议离婚,如果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情况,不能申请撤销离婚。你们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第9题: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村里的人讲,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有了,我想了解一下,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的就丧失了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款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妇女承包经营权易受到侵害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来村子的,承包土地等其他村民待遇应不变。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因离婚而丧失或有重大改变,因离婚不给农村的妇女责任田或收回离婚妇女责任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主张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0题:

涉外婚姻想离婚请问如何办理?

我和我的丈夫结婚差不多近三年,他单方在国外与我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在我也想离婚并且没任何外在纠纷,请问我还要办理离婚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你和你丈夫分居2年就视同离婚,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你可以单方办理离婚手续。

去民政局当面咨询一下吧 里面的问题也许不是一句两句说的清的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就在你们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民政局办理就可以了,如果不是自愿离婚,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就得到你们户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了.
如果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者不能同时回国,就必须诉讼离婚。
如果是回国办理诉讼离婚,先生可以不到场。
你们直接分居两年就是离婚,你单方面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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