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单选题退伍军人李某(男,32岁),在一次外出开会时,得知另一参加会议的代表吴某(男,31岁)也是转业军人,于是两人在整个会议期间,开会时坐在一起,吃饭时走在一起,乃至上街购物时也相约在一起。这主要反映了人际吸引规律中的()。A 人格吸引B 邻近吸引C 仪表吸引D 相似吸引

题目
单选题
退伍军人李某(男,32岁),在一次外出开会时,得知另一参加会议的代表吴某(男,31岁)也是转业军人,于是两人在整个会议期间,开会时坐在一起,吃饭时走在一起,乃至上街购物时也相约在一起。这主要反映了人际吸引规律中的()。
A

人格吸引

B

邻近吸引

C

仪表吸引

D

相似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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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男,48岁,农民。王某之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2007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粱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疾。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500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360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

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粱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1)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2)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3)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第2题:

某次会议邀请某单位的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孙某、周某六个人参加。但由于工作安排的原因,六个人不能同时都去。其中:张某、赵某两人只能有一个人参加会议;李某、赵某两人也只能有一个人参加会议;张某、王某两人至少有一个人参加会议;张某、孙某、周某三人中有两人参加会议;王某和李某是要么都参加会议,要么都不参加会议;如果赵某不参加会议.那么孙某也不参加会议。根据这样的安排,最后没有参加会议的可能是(  )。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赵某和孙某

答案:D
解析:
代入法。A项不符合“张某、王某两人至少有一个人参加会议”;B项,若王某和李某都不参加,则由“张某、王某两人至少有一个人参加会议”可推出“张某参加”,再由“张某、赵某两人只能有一个人参加”可推出“赵某不参加”,再由“李某、赵某两人只能有一个人参加”可推出“李某参加”,矛盾;C项不符合“李某、赵某两人只能有一个人参加”:故答案选D。

第3题:

李某男和陈某女领取结婚证仅两天,尚未来得及举行婚礼,李某男便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陈某女

B.李某男的父母

C.李某男的兄弟姐妹

D.陈某女与前夫所生之子


参考答案:A, B

第4题:

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申报年龄不真实,保险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B.订立该合同,应当得到吴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C.如果吴某同意李某指定的受益人,则可以推定其同意李某为其订立该合同
D.订立合同后,吴某可自行缴纳保险费,从而阻止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B,C,D
解析:
参见《保险法》第32条和《保险法》蒂法解释三。

第5题:

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关于受益人及其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李某未经吴某而擅自指定受益人,则该合同无效
B.由于李某之子为未成年人,若指定其为受益人,则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C.由于李某之子(吴某之孙)先于吴某死亡,所以保险金只能给付给吴某的继承人
D.由于李某之父(吴某前夫)与吴某已经离婚,所以丧失受益权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应该是指定行为无效;B选项中,受益人的制定由被保险人决定,无需别人同意;C选项一个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应归其他受益人;D选项中,不考虑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只是按照订立合同时的身份关系确定,吴某前夫仍然有受益权。

第6题:

王某,男,48岁,农民。王某之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2007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粱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吴的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疾。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500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360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

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粱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则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1)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2)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的误工费。(3)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T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第7题:

某次会议,昨天参加会议的男代表比女代表多700人,今天男代表减少10%,女代表增加了5%,今天共1995人出席会议,那么昨天参加会议的有()人。
A.2000 B.1900 C.2100 D.2200


答案:C
解析:
1995—700X(1—10%)是昨天女代表人数的(1+5%)+(1—10%),故昨天参加会议的有:[1995—700X(1—10%)]+[(1—10%)+(1+5%)]X2+700=1365÷195%X2+700=2100(人)。

第8题:

某次会议,昨天参加会议的男代表比女代表多700人,今天男代表减少10%,女代表增加了5%,今天共1995人出席会议,那么昨天参加会议的有多少人?( )

A.2000

B.1900

C.2100

D.2200


正确答案:C
60.C[解析]1995--700×(1—10%)是昨天女代表人数的(1+5%)+(1—10%),故昨天参加会议的有:[1995—700×(1—10%)]÷[(1—10%)+(1+5%)]×2+700=1365÷195%×2+700=2100(人)。

第9题:

李某与王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李某对王某一直怀恨在心,一日,李某得知王某一人在家,于是携匕首前往。途中遇到民警巡逻,李某害怕遂返回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
【正确分析】本案中,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害怕民警而自动返回家中,没有产生犯罪结果,应属于犯罪中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干扰分析】A选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B选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D选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题干,ABD选项不符合题意。

第10题:

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
B: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
C: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
D: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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