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判断题甲想杀死乙,举枪瞄准乙扣动扳机,枪声过后乙没有被杀死,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A 对B 错

题目
判断题
甲想杀死乙,举枪瞄准乙扣动扳机,枪声过后乙没有被杀死,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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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出于杀害意图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打中了旁边的丙,导致丙死亡。下列哪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因为存在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二罪并罚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正确答案:C

第2题:

甲,乙打猎,见远处有一移动物。甲举枪准备射击,乙提醒甲:“小心,万一是人。”甲说:“别管他。”甲扣动扳机,远处的目标确实是一个人,被甲枪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了( )。

A.过失致人死亡

B.直接故意杀人

C.间接故意杀人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本题主要考查的是A,C选项,即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意志方面,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容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态度,还是持否定的态度呢?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进行判断。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根据一定的情况或理由,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行为人明知这些防范措施远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第3题: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正确答案:C

第4题:

甲欲杀乙,持刀寻找乙,向丙丁询问乙的下落。丙丁得知甲要杀乙,丙便说“不清楚”,丁说乙此刻在某个宾馆睡觉。甲来到宾馆找到乙后将乙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丙构成紧急避险
C.丁构成帮助犯
D.丁不构成帮助犯

答案:A,C
解析:
A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到宾馆杀死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说“不清楚”,并没有造成较小的法益受到损害,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C项正确。本案中,丁提供目标信息最终让实行犯甲在宾馆找到了乙,并杀死了乙,应当认定为丁对甲杀死乙的帮助作用很大。因此,丁构成帮助犯。 D项错误。如C项所述,丁构成帮助犯。 本题答案:AC。

第5题:

甲欲杀死丈夫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甲之子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丈夫乙和其子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
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故选C。

第6题: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第7题: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C

第8题:

甲欲杀死乙,却误把丙当作乙杀死,对甲()。

A.应按两罪分别处理,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逐

B.应按故意杀人未遂罪处理,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C.只按一个故意杀人罪处理

D.应按两罪处理,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为报夺妻之恨想要杀死丙,为请好友乙帮忙便欺骗乙说,自己只是想教训教训丙。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乙只打击丙的大腿,并告诫甲不要下手太狠。由于甲一直猛击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乙都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包含两个条件:(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需要注意的是,法硕考试认为性质相同的故意仅需部分相同。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乙持故意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丙,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因此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即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因此乙只在主客观相统一范围内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甲则需要对故意杀人的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需注意,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罪名未必相同,例如行贿罪和受贿罪。考生需要了解常见的具有重合部分的一些犯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限度内重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强制猥亵罪的限度内重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重合。

第10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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