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诉讼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
(2)诉讼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
(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
(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
(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第2题:
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不包括( )。
A.复议前置
B.反诉
C.合议制
D.适用调解与否
第3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1)性质不同;
(2)审查范围不同;
(3)审查力度不同;
(4)审理依据不同。
(5)审理程序不同。
第4题:
简述公共事业管理与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企业管理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第5题:
简述税收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联系和区别。
第6题:
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联系。
(1)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一同构成行政救济。
(2)行政赔偿的请求最终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实现。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区别。
(1)客体不同。不同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程序的客体是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要宽于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因为行政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内部行政行为、事实行为。
(3)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总体上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是,行政赔偿可以单独适用前置程序;也可适用调解;举证责任上请求人应当证明损害的事实、损害由行政主体的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造成,及请求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不同与行政诉讼中完全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在裁判的种类上也有所不同:赔偿诉讼中只有确认和赔偿判决。
第7题:
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
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进行特定处理,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该争议是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严重不合理作为争议的客体。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核心,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重点。
(4)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合法即有效。违法即撤销,如果调解,必然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或者私权利的保护。
区别:
(1)性质不同。
(2)受理机关不同。
(3)受理范围不同。
(4)审查力度不同。
(5)审理程序不同。
略
第8题:
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第9题:
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以及两者区别。
第10题:
简述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