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冲突的规模;2冲突的意图;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第2题:
简述遗赠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
1.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应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表示了遗赠的愿望,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并不影响遗赠的法律效力。遗赠人生前有权单方取消或变更遗赠,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如果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作无主财产处理。
3.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只能将财产权利遗赠给受遗赠人,不能将财产义务交由受遗赠人承担。
4.遗赠是遗赠人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法律行为。
5.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6.遗赠是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法律行为。遗赠的受益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受遗赠的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其必须是在遗赠生效时生存的人。如果受遗赠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其在遗赠生效前已被撤销、解散的,遗赠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3题:
简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特征是: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是行为,且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4)收养行为所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第4题:
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其特征主要有:
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第5题:
简述继承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标的是财产和财产权利。
4.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
5.继承权的实现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第6题:
域名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因特网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这两套地址系统是一一对应的关系。IP地址用二进制数来表示,每个IP地址长32比特。因为使用起来不方便。于是就发明了另外一套字符型的地址方案,即所谓的域名地址。允许各个站点为自己的网络地址选择一个字符名字来命名,每一个域名地址都与特定的IP地址相对应,这样因特网上的资源访问起来就容易多了。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主要内容包括:(1)标识性(2)唯一性(3)排他性
第7题:
简述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等价有偿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客体仅限于遗产。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没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最显著的区别。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继承法不以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转移为内容。
第8题: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第9题:
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直系血亲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10题:
典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房屋典权是其他物权,且属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典权的内容侧重于典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诸权能。
2、房屋典权在设立时,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
3、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