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说的法律包括的含义有()
A.上帝之法
B.神谕之法
C.实在法
D.实在道德
E.比喻性的法律
第2题:
奥斯丁认为,严格意义的实在道德有()。
A.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设立的规则
B.主权设立的规则
C.实施法律权利的私人设立的规则
D.父母对子女设定的命令性法律
E.出借人对借人人设立的命令性法律
第3题:
奥斯丁认为所谓的法律的含义有()
A.上帝之法
B.实在法
C.自然法
D.实在道德
E.比喻性的法律
第4题:
奥斯丁认为通常的法律具有的含义包括()。
A.上帝之法
B.实在法
C.实在道德
D.比喻性的法律
E.自然法
第5题:
在具体的理论中,萨尔蒙德对奥斯丁理论所作的修正有()。
A.将国家的观念取代了奥斯丁的主权观念
B.认为法律是若干原则的集合,这些原则为国家在实施正义中承认和适用
C.反对奥斯丁关于习惯在法院采用前不是实在法的观念
D.对法律的不当行为、法律自由等法律基本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释
E.反对奥斯丁将法理学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中
第6题:
简述奥斯丁对“命令”的表述。
第7题:
奥斯丁所谓的“实在道德”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这种法律应用的例子有()。
A.荣誉法
B.实在法
C.风尚之法
D.“国际法”规则
E.隐喻性法律
第8题:
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1)上帝之法。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输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法律令说。
(3)、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体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4)比喻性的法律它们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
第9题:
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奥斯丁说,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第一,上帝之法,第二,实在法,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第四,比喻性的法律。
(1)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法律命令说。
(3)实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的规则,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4)比喻性的法律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奥斯丁称它们是隐喻性的法律,或仅仅隐喻性的法律。
第10题:
奥斯丁认为,严格意义的实在道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