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多选题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C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D秘密投票原则

题目
多选题
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A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D

秘密投票原则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1)普遍选举权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

第2题: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有哪些作用?


参考答案:选举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重要形式。选举制度是政府取得合法性的重要手段。选举是政府权力更替的实现方式。选举制度是公众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选举有利于增进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感。

第3题:

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

D.秘密投票原则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故选ABCD。

第4题:

简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另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所以,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

第5题: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本题答案:(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6题:

下列哪些属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A.选举权的普遍性

B.选举权的平等性

C.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D.选举投票的秘密性


参考答案:ABD

第7题:

你认为应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中南财大2003年研)相关试题:我国的选举制度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简答题,中南财大2008年研)


正确答案: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选举机构的完善 从国外经验看选举组织一般是固定的人员也是专职的;选举组织一般要独立于各党派、各国家机关和各利益团体以及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进一步完善选举组织机构的时候有以下两种方案:①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自我选举认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应该由本机关主持的选举产生。二是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况且还有以前主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经验。②成立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应该将全国所有的选举事务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交由一个独立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大系统之外的组织系统管理即建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并在省、市、县、乡各级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选举。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院、特别法庭或选举法庭对所有选举进行监督就选举争论和当选争讼作出仲裁并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选民登记的完善 在实践中选民登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由选举组织机构保证所有选民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有悖自由选举原则。②我国现有的选民登记方法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技术上都相当不成熟。虽然规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从历次选举情况看大多数地方都会对选民全部重新登记并颁发新的选民证。针对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选举机构首先应当允许选民的消极权利及不进行登记而不能为了高票通过率自己去登记选民针对选民的消极态度选举机构可以扩大宣传让选民意识到自己行使权利的重要性进而才能主动登记、主动参与。其次按照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规则尽量避免重复登记。(3)确定正式候选人制度的完善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a.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b.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c.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a.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b.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c.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4)选举权的救济制度的完善①我国的选举罢免制度a.完善代表当选后的独立性。促使代表能够公正地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地区或集团的利益独立行使职权。b.罢免制度的操作。首先对罢免程序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其次细化选民或代表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定事由;再次在罢免程序上保障被罢免代表的权利。②我国的选举监察制度a.我国法律应对选举监察予以专门规定。b.我国《选举法》对选举活动规定一些监督措施比如前面涉及的对选民资格的监督;对选举人、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环节的检查如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选票发出与收回数、有效选票与无效选票的清点、候选人的得票数等。另外《选举法》规定了承担选举监察职能的机构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从选举监察的视角看各级选举机构在选举中应属于被监督对象。③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 我国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角度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保障但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层出不穷的选举纠纷问题。因此应当扩大选举诉讼制度的范围将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有关的诉讼以及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都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选举机构的完善从国外经验看,选举组织一般是固定的,人员也是专职的;选举组织一般要独立于各党派、各国家机关和各利益团体,以及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进一步完善选举组织机构的时候,有以下两种方案:①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自我选举认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应该由本机关主持的选举产生。二是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况且还有以前主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经验。②成立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应该将全国所有的选举事务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交由一个独立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大系统之外的组织系统管理,即建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并在省、市、县、乡各级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选举。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院、特别法庭或选举法庭,对所有选举进行监督,就选举争论和当选争讼作出仲裁,并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选民登记的完善在实践中,选民登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由选举组织机构保证所有选民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有悖自由选举原则。②我国现有的选民登记方法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技术上都相当不成熟。虽然规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从历次选举情况看,大多数地方都会对选民全部重新登记,并颁发新的选民证。针对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选举机构首先应当允许选民的消极权利及不进行登记,而不能为了高票通过率自己去登记选民,针对选民的消极态度,选举机构可以扩大宣传,让选民意识到自己行使权利的重要性,进而才能主动登记、主动参与。其次,按照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规则,尽量避免重复登记。(3)确定正式候选人制度的完善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a.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b.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c.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a.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b.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c.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4)选举权的救济制度的完善①我国的选举罢免制度a.完善代表当选后的独立性。促使代表能够公正地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地区或集团的利益独立行使职权。b.罢免制度的操作。首先,对罢免程序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其次,细化选民或代表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定事由;再次,在罢免程序上,保障被罢免代表的权利。②我国的选举监察制度a.我国法律应对选举监察予以专门规定。b.我国《选举法》对选举活动规定一些监督措施,比如前面涉及的对选民资格的监督;对选举人、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环节的检查,如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选票发出与收回数、有效选票与无效选票的清点、候选人的得票数等。另外,《选举法》规定了承担选举监察职能的机构,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从选举监察的视角看,各级选举机构在选举中应属于被监督对象。③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我国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角度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保障,但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层出不穷的选举纠纷问题。因此,应当扩大选举诉讼制度的范围,将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有关的诉讼,以及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都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8题:

根据宪法和选举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选举权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秘密投票原则、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9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是( )o


正确答案:

第10题:

以下哪些属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A.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B.秘密投票原则
C.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D.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