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论述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具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在立法上肯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对婚姻当事人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的救济手段,具有三方面功能。第一,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损害的权益因得到救济而恢复。第二,慰抚受害人的精神。法律强制过错方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它体现了婚姻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是与非,体现了对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无端受损的同情和对其遵守法律要求的行为的肯定和尊重,这无疑是对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种有力安慰,能适度减轻受害人的痛苦。第三,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
婚姻法修正案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需要。建立离婚损害赔偿,是新形势下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依法追究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婚姻法原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体现对过错方行为的惩罚。但是在共同财产不多甚至没有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无法实际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方以公平合理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只有离婚损害赔偿,才能使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得到救济,非法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有五种:第一,夫妻一方重婚。第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第三,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第四,夫妻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第五,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或者夫妻双方均无过错,就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虽有重大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业已得到另一方的原谅;宽恕,离婚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的,另一方依法也不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离婚程序中,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2题:
A.22
B.20
C.18
D.16
第3题:
以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的意义。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请你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进行评述。
1、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2、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性规定。
3、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婚登记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4、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了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
5、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6、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补偿原则。
第7题:
(三)“是非在心口难开”反映出社会转型期一种精神的缺失,请你就此及其因由进行评述,字数不超过400字。(满分15分)
第三题:以“是非在心口难开”为题,进行论述
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见义勇为”,强调“信”“义”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轨震荡时期,贪污受贿、尔虞我诈、代人冷淡、漠视路人等现象时有发生。是非观念淡薄,“信用危机”,“人情冷淡”的危机已经从执法、商业、教育到社会各个方面蔓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然而,在见义勇为、社会诚信、社会公德问题的建设上,却难于推进,众人感到“是非在心口难开”。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呢? 根据国外的经验,见义勇为、诚信建设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从娃娃抓起,从日常生活中抓起。要在全社会树立见义勇为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与此同时,见义勇为、诚信建设更要依靠法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缺乏见义勇为,就会导致社会腐化、贪污腐败,法庭无人作证也不足为奇;缺乏诚心,就会出现虚假操作,企业行为失信。如果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审判、审判不执行”,那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证人加以保护;同时国家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份子的表彰力度国家每年都拿出巨资,对见义勇为分子、单位进行物质上的补偿,为解决“是非在心”口难开,社会公德问题的建设迈出了一大步。在见义勇为问题上,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教育引导,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完善而合理的制度、法律可以有效遏止各种作弊、犯罪行为的发生,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奖励。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8题:
论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18条;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充实了我国约定财产制,采半封闭型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制度之间选择其一。夫妻财产制的这种结构,基本上能满足我国社会生活需要。
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夫妻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缔结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开始标志,婚姻成立之前男女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后依法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和限制。婚姻法修正案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下列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因其特殊贡献而获得的奖章等。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第9题:
第10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共几章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