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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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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16当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般有三类( )

A、确认之诉、合同之诉、侵权之诉

B、返还之诉、合同之诉、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返还之诉、给付之诉

D、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D

当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般有三类,即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第2题:

属于变更之诉的有()。

A.离婚之诉

B.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C.损害赔偿之诉

D.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E.追索抚养费之诉


参考答案:A, B, D

第3题:

当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一般有三类,即( )。

A.确认之诉、合同之诉、侵权之诉

B.返还之诉、合同之诉、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返还之诉、给付之诉

D.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D

第4题:

关于诉的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诉乃确认之诉

B.王某向法院请求停止李某对其名誉权继续进行侵害的诉乃变更之诉

C.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乃变更之诉

D.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诉乃给付之诉


参考答案:D

第5题:

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参考答案:

区别:
①就诉讼请求的种类而言,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是否定的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则是形成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该婚姻的合法性并没有异议。
②就诉讼请求的根据而言,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当事人违法结合时已经存在。离婚的原因则一般发生于当事人合法结合之后。
③就请求权人的范围而言,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此权利。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请求权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有关单位。
④就处理结果的效力而言,确认婚姻无效是溯及既往的,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该婚姻则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之日起即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离婚的效力则是指向未来的,即自离婚判决或准予离婚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


第6题:

当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一般有三类,即( )。

A、确认之诉、合同之诉、侵权之诉

B、返还之诉、合同之诉、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返还之诉、给付之诉

D、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D

第7题:

根据诉的分类,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下列属于给付之诉的有哪些?( )。

A.甲起诉要求乙停止侵害行为

B.甲起诉要求乙赔礼道歉

C.甲起诉要求法院认定乙丙婚姻无效

D.甲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AB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故AB正确,CD错误。

第8题:

大兵和芳芳2010年举行隆重婚礼(未办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大兵20周岁、芳芳18周岁。2011年芳芳生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后分居。2011年底芳芳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大兵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大兵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根据上述案例分析:(1)大兵与芳芳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2)大兵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能准许吗?(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如何审理?(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大兵与芳芳的婚姻无效,芳芳可否上诉?


参考答案:(1)大兵与芳芳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因为2010年,大兵、芳芳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
(2)不予准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先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审理离婚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4)不能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

第9题:

张强和刘爽于2005年8月结婚。2006年4月,刘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符合此行为?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形成之诉

D.变更之诉


正确答案:A
35.【答案】A 【考点】 诉的分类【解析】 确认乏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 “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第10题:

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

A.给付之诉

B.变更之诉

C.反诉

D.确认之诉


参考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