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甲与乙1999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2001年冬,乙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甲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2002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弦死亡。甲因破伤风于2002年元月31日死亡。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安葬了甲。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媳,三间楼房系乙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甲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楼房三间是否是乙的遗产?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丁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题目
问答题
甲与乙1999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2001年冬,乙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甲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2002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弦死亡。甲因破伤风于2002年元月31日死亡。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安葬了甲。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媳,三间楼房系乙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甲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楼房三间是否是乙的遗产?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丁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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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

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

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

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


正确答案:D
21.答案: D. 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硬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人选。

第2题:

教师吴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但胎儿出生后死亡了。这3000元应当()。

A.由甲、乙、丙继承,均分

B.由甲继承一半,乙与丙继承一半

C.由甲继承

D.由乙、丙继承


参考答案:C

第3题:

公民陈某死亡,遗产由其父甲、母乙、妻丙继承,当时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2万元,胎儿出生1天后死亡,此2万元应如何处理( )。

A、由甲继承

B、由乙继承

C、由丙继承

D、甲、乙、丙共同处理


参考答案:C

第4题:

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甲、其妻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份额8000元。胎儿出生10小时后死亡,这8000元应( )。

A.由甲继承

B.由乙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甲、乙、丙、丁继承


正确答案:B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一顺序有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但是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可以适当照顾,婴儿应当为其保留份额。本题中婴儿的保留份额在婴儿出生时便属于婴儿所有,婴儿死亡后按照《继承法》,8000元应当由他的母亲乙继承,其他人不参与继承。

第5题:

甲、丙两兄弟是孤儿,甲靠勤劳致富,修建价值20万元的楼房一栋。与乙结婚后6个月心脏病发作死亡,乙此时已怀孕。丙寻衅闹事,乙一气之下用斧头从丙身后将丙砍成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乙生下一子。但几天后夭折。丙欲赶走乙占有甲修建的楼房,与乙争执起来。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是否仍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出生后几天又夭折的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继承权的丧失;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答案及解析」
(1)乙能享有继承权。乙虽受到刑事处罚,但并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2)新生婴儿应享有继承权。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终生享有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要出生时是活体,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就享有继承权。虽然本案中新生婴儿只活了几天,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有权继承为他保留的应继承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又根据《继承意见》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6题: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有房屋四间。甲是孙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妹,两人均无其他亲属。2002年孙某病逝,不久王某也因为过分悲伤,于同年病故,他们遗留的四间房屋应由( )。

A.甲、乙各继承两间

B.甲继承三间,乙继承一间

C.甲继承一问,乙继承三问

D.乙继承两间


正确答案:C
C【解析】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某病逝时。留下遗产为房屋两间。王某和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房屋一间。因此,王某去世时,留下房屋三间,其仅有一个继承人乙。由乙继承所有的财产。

第7题:

王某和宋某是夫妻,有自建房4间。甲是宋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弟。1994年8月宋某病逝,不久,王也因过分悲伤于同年11月病故,它们遗留的4间房应由()。

A.甲乙各继承2间

B.乙继承2间

C.甲继承3间,乙继承1间

D.甲继承1间,乙继承3间


参考答案:D

第8题:

甲死亡,其遗产由其妻乙和父母丙、丁继承,当时乙正怀孕,为胎儿保留遗传份额3万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 )

A、由乙、丙、丁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1/2

C、由乙继承全部

D、由丙、丁继承全部


参考答案:A

第9题:

王甲与李乙于200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王甲父去世,王甲继承其父3间房。半年后,王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乙甚为悲痛,引发早产,生下一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死亡,李乙接连遭遇打击,一时心灰意冷,遂自杀身亡。李乙死后,王甲之弟弟王二甲与李乙之母亲何爱乙为李乙办理了后事,对于王甲留下的三间房,二人均提出应由其个人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下列观点不正确的是:( )

A.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王甲之弟与李乙之母均分

B.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不得继承

C.本案中,对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有继承权,因为王甲之弟是王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D.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李乙之母继承,因王甲死亡后,该三间房一半归李乙,一半由李乙和婴儿共同继承,婴儿死后其遗产由其母李乙继承,李乙死后其全部遗产由其母继承


正确答案:AC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此,可以得知本案B、D项的观点是正确的;A、C项的观点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10题:

张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亲甲、妻子乙和非婚生子丙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所以在分配遗产时为胎儿保留了5000元,结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问该5000元应如何处理()

A.甲继承

B.乙继承

C.丙继承

D.甲、乙、丙继承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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