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

题目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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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村张甲、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各出资100000元、150000元、170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兄弟三人,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2题: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张甲、张乙、张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3题: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9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9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丙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09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10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消4000元租金?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可以。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租赁楼房售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丙公司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的费用4000元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乙公司可以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

第4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正确答案: 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
(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5题: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卖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个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企业不能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2009年12月31日之前)对受让人丙企业继续有效。

第6题: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 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 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 独立生活。建楼前3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 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 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 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 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 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 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7题:

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
请问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 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丁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此案中,甲、乙、丙共有从父母处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上有租赁关系,所以未分割。这时三者对该房屋的共有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财产时,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案中,甲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对其余二人共同所有权的侵害,侵犯了二人的权益。此案中的丁为房屋的承租人,出租人是甲、乙、丙三人,故丁应对三人的共有关系知晓。在买卖过程中,丁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合同,可见丁并不是善意的。所以,丁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丁与甲签订的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丁也不能获得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乙、丙三人。

第8题:

共用题干
某个体户常年经营个体运输业务,2012年该个体户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签订运输合同20份,合计金额为10万元。(2)将自有的2辆货车出租给某运输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为每辆每月1000元,租期为1年。(3)将自有的2栋房屋分别出租,其中1栋出租给某公司作库房,月租金为5000元。另外1栋为两层楼的楼房,第1层出租给好友李某开小超市,月租金收入1500元;楼上出租给同乡张某居住,月租金为400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个体户将房屋出租给同乡张某每年应纳房产税为()元。
A:576
B:192
C:48
D:16

答案:B
解析: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税率为0.5‰,第(1)笔业务应纳印花税=计税金额*适用税率=100000*0.5‰=50(元)。
第(1)笔业务所纳税款为50元;第(2)笔业务,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税率为1‰,其应纳税额=2*1000*12*1‰=24(元)。该个体户应纳的印花税合计=50+24=74(元)。
该个体户出租给某公司和好友李某的房产税征税率为12%,出租给张某的房产税征税率为4%。该个体户应纳的房产税=5000*12%*12+1500*12%*12+400*4%*12=9552(元)。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③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④无息、贴息贷款合同;⑤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等等。
每年应纳房产税=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400*4%*12=192(元)。

第9题: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
  • B、三人按份共有
  • C、三人区分所有
  •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的父母有一幢私有楼房,该楼房于1998年出租给A夫妇居住,租期为4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年3月和5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办理遗产继承时,三人约定房屋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找到丙要求他负责修理,丙要A自己负责。1999年10月甲、乙、丙父母以前的老友丁很喜欢这栋楼房,便想买下。丙便和丁联系卖房事宜。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两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丁,两人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通知A夫妇他已将房屋卖给丁的事实,并要求A夫妇搬出房屋。A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不久,A出车祸身亡,丙认为A的妻子更加没有理由住在这里。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房屋的修缮事宜应当由谁负责?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A夫妇搬出房屋? A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A的妻子有无权利继续租此楼房居住?


正确答案: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丙在卖房之前没有合理的通知承租人,且该买卖合同侵犯了A夫妇的优先购买权。对此,《民通意见》中有规定。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应当由出租人负责,现在甲、乙授权由丙管理该楼房,由丙直接负责。
5.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A夫妇搬出。因为A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也没有其他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买卖不破租赁。
6.A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7.有权利。承租人死后,和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按照原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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