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单选题张某自书遗嘱:“长子已故,大儿媳身体不好,带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次子及二儿媳有工资收入,我百年后,遗产由两个孙子继承。”张某签名后写上2008年6月7日立。该遗嘱()。A 取消了次子的继承权,应无效B 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C 没有公证,应无效D 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题目
单选题
张某自书遗嘱:“长子已故,大儿媳身体不好,带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次子及二儿媳有工资收入,我百年后,遗产由两个孙子继承。”张某签名后写上2008年6月7日立。该遗嘱()。
A

取消了次子的继承权,应无效

B

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

没有公证,应无效

D

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曲某(男)有两个儿子。2007年5月,益某因与次子发生口角后怒气冲冲离开

家,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倒,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曲某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当着两个儿子和三名护士的面交代:“我死后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后经全力抢救,曲某脱离危险并逐渐好转,两个月后康复出院。2009年2月,曲某因病去世。曲某两子就次子能否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曲某次子继承权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曲某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口头遗嘱交代遗产由长子继承

B.曲某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曲某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曲某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另立遗嘱

D.曲某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与次子争吵导致曲某发生车祸


正确答案:A

第2题:

李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9年李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4间。遗产未经分割,李某的儿子也因病死亡。为继承这4间房屋,李某的女婿、外孙女与李某的儿媳和孙子发生争执,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应各得2间

B.先由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各自继承2间,再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1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1问

C.李某的外孙女分得2间,儿媳和孙子各得1间

D.李某的外孙女得2间,儿媳先得1间,再和孙子分割另1间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法定继承案件中,第一,应当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除具备代位继承条件者外,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还活着又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才能享有实际的财产继承权。具体在本案中,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李某死亡后,本应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李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但其妻子和父母早亡,自然不再对李某财产享有继承权,而子女中,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李某的外孙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李某的儿子是后于李某死亡的,所以他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实际享有李某4问房屋继承权的人是李某的外孙女和李某的儿子。第二,应明确李某的儿子应继承的2问房屋在李某死亡时就已经转归他所有了。因为在我国:“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鉴于继承人均未明示放弃继承,李某的4间房屋在李某死亡时就已经转归李某的儿子和外孙女所有了。第三,关于俩人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人应各自继承两间。第四,应当明确李某的儿子所继承的2问房屋应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李某死亡时李某的儿子就已经取得了2间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在李某的儿子死亡后,在他和他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又发生了一次继承程序,即出现转继承问题。首先,应该分家析产,李某的儿子继承的2间房屋中的一间是李某儿媳的个人财产,另一间才是李某儿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

第3题:

曲某(男)有两个儿子。2007年5月,曲某因与次子发生口角后怒气冲冲离开家,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倒,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曲某考虑到自己的情况危急,当着两个儿子和三名护士的面交待:“我死后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后经全力抢救,曲某脱离危险并逐渐好转,两个月后康复出院。2009年2月,曲某因病去世。曲某两子就能否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曲某次子继承权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曲某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口头遗嘱交待遗产由长子继承

B.曲某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曲某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曲某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另立遗嘱

D.曲某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与次子争吵导致曲某发生车祸


正确答案:C
【答案】C。本题考核的是口头遗嘱的要求。口头遗嘱是适用于危急情况下,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证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曲某脱离危险康复出院后没有再立书面或录音形式遗嘱,所以之前的口头交待无效,其次子有权继承其遗产。

第4题: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的把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去世,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照顾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照顾,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一半的财产赠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依法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是()。

A:郑阿姨的大儿子
B:郑阿姨的小儿子
C:郑阿姨的二儿媳
D: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郑阿姨的大孙子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5题:

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子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效力如何?( )

A.取消了二儿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正确答案:D
7.D【解析】甲的遗书应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故B项错误。甲的二儿子已经成年且大学毕业,甲的遗嘱不存在不保留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问题,故A项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故C项错误。

第6题:

胡某老伴早逝,次子已故,二儿媳身体一直不好,又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而长子及儿媳均有工作,收入稳定,生活条件好。因此,胡某自己手写立下遗嘱,表示将其全部遗产留给二媳妇继承。则()。

A.取消了长子的继承权,应归于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属无效

C.未经公证,应属无效

D.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应有效


参考答案:D

第7题: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问:

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儿媳和孙子的转继承当作代位继承处理;二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外孙女的代位继承当作转继承处理。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
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死亡,所以,王某的外孙女适用代位继承取得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女婿没有继承权。而王某的儿子则是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对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应适用转继承的规定,由王某的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又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王某儿子继承的王某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王某儿媳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半才是王某儿子的遗产,由其配偶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本案应判决:对王某的四间房屋,王某的外孙女继承两间;王某的儿媳取得一间半;王某的孙子继承半间。
[解题指导] 主要是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清了,结论就容易得出。

第8题:

: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效力如何?( )

A.取消了二儿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正确答案:D
甲的遗书应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故B选项错误。甲的二儿子已经成年且大学毕业,甲的遗嘱不存在不保留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问题,故A选项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故C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9题:

王先生有两个儿子。2017年5月,他因与次子发生口角后怒气冲冲离开家,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倒,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王先生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当着两个儿子和三名护士的面交代:“我死后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后王先生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两子就次子能否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关于其次子继承权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口头遗嘱交代遗产由长子继承
B.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王先生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所立遗嘱无效
D.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与次子争吵导致王先生发生车祸

答案:A
解析: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制作方便、简单,但容易被篡改、伪造,故通常加以一定的限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题干中王先生在立完口遗嘱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其所立口头遗嘱有效,次子无权继承。

第10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声称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
①代位继承
②遗嘱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赠

A.①③
B.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

答案:D
解析:
①项,李某的儿子先于自己死亡的,由李某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某的孙子代位继承;②项,李某病重时亲笔立下遗嘱,属于遗嘱继承;③项,李某的儿女属于李某法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涉及法定继承。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