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问答题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题目
问答题
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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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特征。


参考答案: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的特征: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协议。4、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5、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是具有复杂性。 

第2题:

简述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结构和写作内容。


正确答案: 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结构和写作内容
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文书名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尾部。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写明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第3题:

简述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参考答案: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律师制作实务文书,是从法律上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工具。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律师制作实务文书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第4题:

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 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文书是仲裁活动中具体适用法律的书面表现形式,是仲裁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一般都有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凭证作用。仲裁文书的制作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对于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文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当事人;2)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3)仲裁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5题:

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包括()。

  • A、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
  • 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 C、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 D、司法文书、民用法律文书、诉讼文书

正确答案:B

第6题:

简述文书和档案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答案:含义:文书管理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发和收办各式公文,组织行政信息传递、储存与处理的各种活动。 特点:首先,公务文书的发文主体是法定的。其次,公务文书的格式要求是规范的。最后,既定公务文书具有法定权威性。 档案管理即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原则和要求,设立专职部门和人员,对档案从归档、保管到提供利用等一整套工作。 档案的保管就是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延长其利用时间。档案的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以说档案不为社会所需要、利用,档案工作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档案管理的其他各环节都是围绕“利用”而开展工作。

第7题:

法律文书从涵盖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和()。


正确答案:司法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第8题:

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参考答案: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第9题:

简述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正确答案: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书所证明的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因此,它所证明的内容:第一,必须是客观事实;第二,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的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在一定范围一定意义上说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诉讼中,除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都应直接作为证据采用或交付执行。

第10题:

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联系和区别:一是司法文书这一名称,这一文书述语是我们以前曾经长期使用过的,并以它作为我们这一教材的总称。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应该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而不应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书。因为公证文书一般不具有处置性,而只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仲裁文书虽具有裁处作用,但是它又要受到当事人原有协议的制约,它的约束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这两部公文书与司法文书的作用和效力,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这部分文书在启动和推进法律活动中却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独立于司法文书之外的民用法律文书。二是诉讼文书这一名称,它也是某些司法机关经常使用的一个文书述语。顾名思义,诉讼文书应该是专指涉及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既包括司法文书,也包括涉及诉讼的民用法律文书,如案件当事人自书或律师代书的各类诉状等法律文书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民用法律文书中的非诉讼文书以及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自然应该排除在诉讼文书这外。总之,学生在了解法律文书这一概念内涵的同时,也应了解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这两个与法律文书相关名称间的交叉或包容的错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