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东道国外国投资法的概念及其立法模式?
也称引进外资法,简称外资法。是指由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外资的待遇和保护、对外资的审查和管理规范、解决争端的规范等。东道国外资法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形式(即制订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或投资法典,专门用来调整外资关系)。
2、单项特别立法形式(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制订一个或几个关于外资的专门法律,构成关于外资的基本法群)
3.既没有专门的基本法或单行立法,也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以一般的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资关系。
第2题:
试述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第3题:
A、东道国政治稳定性
B、语言文化
C、东道国政府的影响
D、国际关系的影响
E、国际法律环境的影响
第4题:
试述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
第5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6题:
当地救济用尽原则
受害者在请求本国政府进行外交保护之前,必须已经用尽了居留国可以利用的救济程序(包括各种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直至获得最高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和救济手段而不能得到救济。
第7题:
A.本国法院诉讼
B.国际法院诉讼
C.外国法院诉讼
D.东道国法院诉讼
第8题: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第9题:
第10题: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方法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