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单选题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不包括 ( )A 本质限制B 宪法限制C 外在限制D 法律限制

题目
单选题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不包括 ( )
A

本质限制

B

宪法限制

C

外在限制

D

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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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参考答案:ACD

第2题: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此题估分】:0 分 【参考解析】:暂无


正确答案:
暂无

第3题: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A、人权

B、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公民的基本权利

D、公民的基本义务


参考答案:A

第4题:

下列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解正确的是( )。

A.人权是人生丽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

B.公民基本权利是由一个国家法律确认并予以保障的权利

C.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政治法律体现

D.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完全不一样


正确答案:AC
解析:公民基本权利是由一个国家宪法确认并予以保障的权利,其与人权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第5题:

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方式来进行。


正确答案:制定法律法规

第6题: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正确答案:ACD

第7题:

下列各项中,关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受教育权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首要的、根本的公民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C.环境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D.言论、出版、结社自由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无权对公民的住宅权进行限制

B.平等权意味着公民不应受到任何差别对待

C.物质帮助权在我国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D.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C
国家保障的权利有财产权、劳动权、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及文化权和自由等七中权利,而物质帮助权则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第9题:

下列选项中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之间相互关系的是()

A、二者从内容上存在根本的一致性,只是表现形式和范围不同而已

B、人权立足于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则贯穿与整个宪法

C、人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的范围广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形式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

D、公民基本权利的对应范畴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人权的基本范畴是主权


参考答案:ACD

第10题: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界限。(山东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哪些因素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简答题,武汉理工2010年研)(2)举例说明宪法如何限制基本权利。(中山大学2003年研)


正确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 (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 (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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