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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区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设备款。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B区法院申请破产,并且B区法院已受理对乙公司的破产案件,此时,A区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 缺席判决B 延期审理C 诉讼中止D 诉讼终结

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区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设备款。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B区法院申请破产,并且B区法院已受理对乙公司的破产案件,此时,A区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

缺席判决

B

延期审理

C

诉讼中止

D

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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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空调20台,交货地为C区乙公司的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A区法院或者C区法院

D.B区法院和C区法院


正确答案:A
[考点]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A。根据《民诉意见》第l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选A项。

第2题:

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261、263条,《执行规定》第102条。

第3题: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78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住所地的B区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已被有关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

A.由B区法院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由B区法院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C.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法院

D.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法院


正确答案:B
47.答案:B 考点:委托执行、终结执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22条的规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根据《执行规定》第105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题中,B 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已被有关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这属于应由委托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故选项B正确。

第4题:

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区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甲公司发现区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且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货款,导致甲公司即使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曱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必须先申请确认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
B.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必须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诉讼程序终结
C.就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区法院与甲公司可以进行协商
D.区法院对其解除保全措施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音任


答案:B,D
解析:
B、D
考点:“确赔合一”、司法醅偿申请的程序条件、国家醅偿协商、举证责任分配
讲解: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赔偿应首先确认原职权行为违法,即以获得违法确认结论为请求赔偿的前置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因此,A项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 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正确。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是: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不包括赔偿范围,故C项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D项表述正 确。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乙公司的设备,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分5次付款,每次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期款后,第三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甲公司付了首期款后,第二期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价款
C: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三、四期款后,第五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6题: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一批木材;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因为木材质量问题,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应当由哪些(个)法院管辖?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依据笔者总结的思路,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在第二步即协议管辖中即可确定原告可以选择向管辖协议所确定的“实际履行地”法院起诉,本题直接选择D选项即可。而部分考生则如此判断“有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法院不一致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进而选择了C,但忽略了该规定是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中判断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而法定管辖的适用前提在于不存在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而本案中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则直接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即可。由于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不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故无需考虑被告住所地的问题,亦不需要考虑合同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问题,所以题目实则是通过“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的表述误导考生,将考生的思路引向“有约定履行地,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从而误选C选项。综上,本题答案为D。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甲公司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甲公司申请再审。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向区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C:甲公司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甲公司可以向区法院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途径。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正确答案为C项。

第8题:

在B区的乙公司向在A区的甲公司购买玩具,合同签订地在C区,并约定如有纠纷,由 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甲公司拒绝交付部分玩具,乙公司欲起诉甲公司,则应由( )管辖。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协议管辖有效,因此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9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根据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破产一案。此时,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

A: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B:应当缺席判决
C: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D:应当通知甲公司撤诉

答案:A
解析:
本案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中止。

第10题:

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 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区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甲公司发现区 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且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货款,导致 甲公司即使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必须先申请确认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
B.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必须等曱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诉讼程序终结
C.就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区法院与甲公司可以进 行协商
D.区法院对其解除保全措施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B、D
考点:“确赔合一”、司法醅偿申请的程序条件、国家醅偿协商、举证责任分配
讲解: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赔偿应首先确认原职权行为违 法,即以获得违法确认结论为请求赔偿的前置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i 前置程序。因此,A项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8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在 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正确。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是: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不包括赔偿范围,故C项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3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 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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