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持这种观点的国家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如日本。
(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奥地利。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如波兰。
(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如瑞士。
第2题:
关于结婚的法律适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其理由在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保护说”等。采用此原则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大多数拉美国家。
(2)当事人的属人法。由于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有密切联系,所以许多国家对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问题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在采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种。
(3)混合制。所谓混合制是指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是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是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混合制考虑了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其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些国家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必须遵守他们的本国法规定的方式,或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亦为有效。即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人属人法。
第3题:
A、原始国法律说
B、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
C、行为地法律说
D、综合适用法律说
E、法院地法说
第4题:
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张主要有()。
A.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D.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第5题:
关于子女婚生问题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可分为:生母之夫的本国法、生父的住所地法、父母的共同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晚近一些国际私法立法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相继采用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但冲突法对子女的保护是有限的,因为即使适用了子女的属人法也不能完全保证该法律的实体规定对子女有利。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如果婚姻无效,子女就一定为非婚生子女,子女是否婚生依支配婚姻效力的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实体法决定。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6题: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第7题: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1)法院地法。英美国家在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纳法院地法的做法,通常就是婚姻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其主要理由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法院应适用自己的法律。
(2)属人法。主张离婚适用属人法的根据主要是,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有密切联系,所以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离婚应与婚姻成立的准据法一致,既然婚姻的成立适用属人法,离婚也应适用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结合。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都采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4)许多新立法中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趋势,如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立法。
第8题: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与实践()
A.法院地法说
B.属人法说
C.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
D.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
第9题:
对于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选择,有各种不同的主张,但一般来说,主要应适用()
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第10题:
A、养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然支付其生父母的生活费而又主张不当得利的
B、因赌博给付他方财物后主张不当得利的
C、履行未到期的债务,丧失期限利益而主张不当得利的
D、付款方多支付供货方货款后主张不当得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