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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非婚生子女准正的途径有();()。

题目
填空题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途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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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判断题
儿子和女儿对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第2题:

多选题
下列属于直接的财产损失的有()。
A

火灾事故造成的室内财物损失

B

火灾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

C

加害人赔偿的财产损失

D

地震造成的财产毁损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第3题:

名词解释题
留置送达

正确答案: 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的送达方式。
解析: 暂无解析

第4题:

问答题
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 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
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惟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判断题
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A

B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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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名词解释题
根本违反合同

正确答案: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解析: 暂无解析

第7题:

多选题
两个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在同一天分别申请相同的商标,怎么办?()
A

批准使用在先的人

B

均未使用的,可自行协商

C

协商不成的,可抽签决定

D

决斗


正确答案: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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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问答题
试析中华民国元首制的特点。

正确答案: 虚伪的元首选举形式总是以军事势力为后盾的,也就决定了中华民国元首制的变化总是随军权易手而转移;军阀割据和派系林立是中华民国元首制缺乏稳定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南方政权,还是北洋军阀政权,元首制发展变化过程都有相同的特点,就是向集权发展;中华民国元首制度,在形式上抛弃了世袭制、终身制,有了共和制、民主制的某些特征,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变相地成为终身制,甚至向世袭制发展。
解析: 暂无解析

第9题:

多选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根本缺陷是()。
A

没有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B

没有提出反帝的任务

C

没有规定分权原则

D

没有提出反封建的任务

E

没有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


正确答案: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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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问答题
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正确答案: 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国际许可合同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比如,技术供方在甲国,技术受方在乙国,而履行合同还可能涉及到丙国或丁国。在国际许可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哪一国法律的情况下,当合同发生争议时,要确定解决争议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是很困难的,有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奕适用技术供方所属国法律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有些发展中国家既反对适用技术供方所属国法律,也反对使用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强调应适用技术受方所属国法律,否则,合同将不予批准。其目的在于维护技术引进国的利益,防止发达国家的技术供方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在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受方接受适用技术供方所属国法律的条款,使技术引进国蒙受损害。首先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国际许可合同较多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的技术供方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受方,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发达国家的技术供方凭借其其经济技术的优势地位,强迫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受方接受其不平等、不合理、不公正的条件是屡见不鲜。其次,国际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在技术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其三各国的国际私法关于适用外国法都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当适用外国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该外国法就排除适用,而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这几乎成为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对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采取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当的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我国允许国际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所适用的法律,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主要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国际许可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是适用技术受方所属国的法律。但是涉及特定经济部门或特定方式的国际技术必须适用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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