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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

题目
问答题
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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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国家责任法的核心内容是()

A、确定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B、制止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C、对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D、使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保证不重复该不法行为


参考答案:C

第2题:

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几种情况之间有什么不同?


正确答案: 三种情况的主要不同在于:
(1)在援助的情况下,主要的责任属于行为国,援助只起支持的作用;
(2)在受他国指挥的情况下,行为国犯下了国际不法行为,尽管是在他国的指挥下所为的;
(3)在胁迫的情况下,胁迫国是此行为的主要行为者,被胁国只是它的工具;
(4)在胁迫等同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被胁国的责任。

第3题:

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


参考答案:

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是指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首先,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国家原则上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也不应该对不属于它的行为负责。
下列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不论其行使的职务是对内还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还是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6)如果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但对于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另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也承担相关的责任。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其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其次,国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如果不符合对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这一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也不论内容、重要程度如何,均属于违背国际义务。


第4题:

下列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只有在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国家责任
  • B、一般一国地方政府机关的行为不属于可归因于该国国家的行为
  • C、如果叛乱未导致组成新国家,叛乱团体的行为不属于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 D、只要受害国对加害国的不法行为事先表示了同意,则加害国即可免除其国际责任

正确答案:C

第5题:

停止不法行为适用于()。

  • A、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 B、持续性的国际不法行为
  • C、国际罪行
  • D、国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第6题:

国际不法行为中,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属于可以单独归于一国的情况。()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第7题:

按照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情况?


正确答案: (1)一国援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此种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2)一国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较典型的例子是,宗主国或保护国对从属它的国家实施不法行为而承担责任。
(3)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另一国实施一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该行为仍会是被胁迫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且胁迫国在知道该胁迫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
总之,凡是属于一国对另一国提供援助、指挥或施加胁迫的情况,其责任应根据情况归于援助、指挥或胁迫的国家,但这并不能解除被援助、被指挥或被胁迫国家的责任。

第8题:

一国受他国胁迫所作的国际不法行为,应由胁迫国单独负国际责任。()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如何认识“一国两制”?


正确答案:“一国两制”的含义:
①“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②“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大陆和台湾、港、澳地区实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方面有根本的重大的区别。
③国家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
④有宪法和法律保证,有实行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一国两制”的提出:它是针对台湾问题而提出的。它是在中国国际地位日渐提高,许多国家纷纷与台湾断交,与中国建交,尤其是美、日与中国建交、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美日与台湾断交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提出的条件成熟。中国在1979年的《告台湾同胞书》已明确提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
“一国两制”的评价问题:“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根据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科学地以和平方式解决一个国家统一问题的成功尝试,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的完整的原则方面毫不含糊,同时在具体政策和措施上又充分照顾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利益,完全符合台湾、港、澳地区和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与发展,同时“一国两制”的构想也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思路,对人类历史和世界和平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10题:

一国应如何应对国际储备总量管理?


正确答案:在实际操作中,对一国而言最适度国际储备量很难确定,以下是国际社会应用比较多的、可操作的方法:
(1)拇指法则,即经验法则。包括:第一,非黄金储备/进口比例法。即一国国际储备应与它的进口额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以40%为标准,以20%为下线。如果该比例低于30%,就必须对国际收支进行调整。一般认为全年国际储备与进口比例应在25%左右,即国际储备应能满足3个月的进口需要。
(2)外汇储备/外债比例法。有外汇储备/全部外债比例法和外汇储备/短期外债比例法。按国际经验,前者这一比例应在30%——50%之间,不能低于30%,否则会引发债务危机。后者的比例不能低于100%,否则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引起资本外逃和金融危机。
(3)外汇储备/货币供应量比例法。这是货币学派的观点,该学派认为,国际收支失衡本质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外汇储备需求主要由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减来决定。
(4)圭多惕—格林斯潘规则。在外汇储备/短期外债比例法的基础上格林斯潘进行了两个改进,一是增加了一个附加规则:一国外债的平均到期日应超过某一基准,如3年;二是引入一个“处于风险中的流动性”标准,在此标准下,一国的外债头寸将考虑到全部的对外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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