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600万元货款,到期日为2002年10月30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经协商于2002年11月15日与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以价值550万元的商品抵偿欠乙公司上述全部债务。2002年11月20日,乙公司收到该商品并验收入库,2002年11月21日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该债务重组的重组日为( )。
A.2002年10月30日
B.2002年11月15日
C.2002年11月20日
D.2002年11月21日
第2题: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D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第3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债390万元,另有7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2004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7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7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7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2011年10月I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 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 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 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 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 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 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 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 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 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 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 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4) 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 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第7题: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贷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贷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贷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第8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但甲未办理过户,乙作为丁公司的股东,尚有3000万元出资未缴付,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本题考核债权人的代位权。
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乙两公司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之后并没有实际履行,因此,甲公司欠乙公司的2000万金钱债务仍然存在。选项A的事由并不能作为丁公司不能对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选项B正确。《协议一》中有仲裁条款,但只能在当事人甲、乙两公司之间产生效力,不能排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丁公司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因此,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选项C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选项D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但这种抗辩只能针对超过2000万的部分,而不能针对2000万以内的部分。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