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属人法
子女属人法
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1题:
关于子女婚生问题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可分为:生母之夫的本国法、生父的住所地法、父母的共同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晚近一些国际私法立法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相继采用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但冲突法对子女的保护是有限的,因为即使适用了子女的属人法也不能完全保证该法律的实体规定对子女有利。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如果婚姻无效,子女就一定为非婚生子女,子女是否婚生依支配婚姻效力的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实体法决定。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2题:
简述父母子女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制度。
各国立法在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时,主要是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此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有的国家不分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笼统地加以规定,只要任何一种亲子关系成立,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便是同一的。有的国家则区分不同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分别规定其准据法。但总的来看,对于亲子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主张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主张适用双亲的属人法,例如德国、法国等。采这种观点的国家大都认为在家庭关系中,父和母是居于主导地位的。
(2)主张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以及瑞士、意大利、匈牙利和奥地利等国的冲突法典。采此主张显然侧重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3)主张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例如1982年前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在亲子关系中,如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并不能完全理解为谋求亲的利益,因此,借维护子女的利益而完全排斥双亲的属人法的适用也不见得完全妥当。故这种主张似更起兼顾作用。此外,如英国等,则把父母子女关系区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般亲权和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权,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在婚生子女确定的准据法问题上,采用父母属人法的是()
A. 法国
B. 波兰奥地利
C. 美国
第5题: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D.父母属地法
第6题: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晚近的立法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多采用()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D.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7题: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的主张中不包括()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D.同时适用A和B
第8题: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存有诸多学说主张,其中不包括()主张。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法院地法
D.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9题:
第10题:
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一子女()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