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多选题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不能按下列原则处理的是()。A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B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C照顾女方D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题目
多选题
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不能按下列原则处理的是()。
A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B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C

照顾女方

D

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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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如判决双方离婚,对甲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乙是否有承租权?


参考答案:

女方乙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第2题: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有权申请办理变更户名吗?


正确答案: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父母;
(三)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3题:

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参考答案: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第4题:

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不能按下列原则处理的是()。

  • A、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 B、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 C、照顾女方
  • D、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正确答案:B,C

第5题: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情形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 A、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2年以上的
  • B、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3年以上的
  • C、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4年以上的
  • D、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正确答案:D

第6题:

离婚夫妇,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原则处理。

  • A、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 B、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 C、A和B

正确答案:C

第7题: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有权申请办理变更户名手续吗?


正确答案: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父母
(三)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8题:

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因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房屋,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显属不公,但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些不妥。如何分割计算夫妻双方在该房屋上所享有的权利,确属不易。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多见的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判决房屋归承租公房的一方所有,同时应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化,考虑到另一方工龄折算出的费用,给予另一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9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 。

  • A、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 B、照顾女方
  • C、照顾无过错一方
  • D、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正确答案:A,C,D

第10题:

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


正确答案: 公房承租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公房承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分为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即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国有公房和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营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随着这些年房改政策的实施,公房租赁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许多,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
1.关于统管公房: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因此,统管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仅仅具有继承人的身份而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也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2.关于自管公房:承租单位公房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能租用单位公房的,必须是满足本单位内部的一些规定能享受该福利待遇的人,人身属性很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租。单位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而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只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承租单位的公房,本意是供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分配住房时一般也会考虑共同居住人口的多少。当承租人死亡时,其他家庭成员仍可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但并不属于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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