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土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悔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对无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
(4)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
第2题:
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
(1)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第3题:
第4题: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5题:
试述工会的法律地位。
第6题:
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第7题:
试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与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及参与国际交往程度的变化密切相关。1911年国民政府成立后,一方面开始收回外国人的特权,一方面承袭清末变法,仿照德、日、美、瑞士等国立法,开始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但彻底废除外国人特权,则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根据法律和条约,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他们通常享有下列民事权利:
第一,人身权。《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对于本法有关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人格、姓名和名誉以及外国法人的名称,宗教信仰自由和通讯自由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亲属权。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或离婚,外国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外国人收养中国人或为中国人收养),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三,继承权。依《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的财产继承权,他们可以继承中国境内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财产权。外国人依照中国法律可在中国境内取得或处分各类财产,外国人的财产在中国依法可得到保护。在中国,外国人还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可取得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甚至可以享受中国法律赋予的优惠待遇。
第五,经营和开采权。外国人可经申请批准在中国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在遵守中国法律的条件下,可从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第六,劳动权。除了极少数种类的工作外,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从事各种社会劳动,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权利。
第七,司法保护权。在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是指外国人依《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中国享有和中国公民同等的提起诉讼、应诉、申请仲裁、答辩等程序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第8题:
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第9题:
简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第10题:
论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