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洛克的自由理论。
洛克被称之为“自由主义的鼻祖”,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亦即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
(1)自由的含义。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说:“处在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2)自由与法律。洛克论证说,法律是包括每个人自由意志在内的共同意志,是包括每个人正当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因而没有理由把法律与自由对立起来。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3)自由与理性是相互一致的。洛克进一步分析说,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是同理性的力量分不开的。他说:“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什么程度。”反过来说,倘若一个抛去理性而离开法律追求自己无限制的自由,那就等于降到低于人的,同野兽一样的不幸的状态。
第2题:
简述约翰·穆勒的国际价值理论。
穆勒赞同李嘉图的自由贸易和比较成本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际价值和国际价值规律的理论。这是他对经济分析作出的最重要的原创性贡献之一。李嘉图的国际贸易理论没有揭示贸易所得在贸易国家间如何分配。穆勒说明,实际的实物贸易条件不仅取决于国内成本,还取决于需求的类型。更具体地,国际交换的条件取决于国外对每种产品的需求能力和弹性。
他首先指出,一件进口商品的价值,就是用来支付它的出口商品的价值。一个国家能够卖到国外的商品构成了它用于从其他国家购买商品的收入。因此,可供出口商品的供给可以被认为对进口的需求,穆勒称之为“交互需求”。他用产品成本的相对差别为商品的国际交换价值确定了上下限:如果英国制造10码棉布和15码亚麻布的成本一样,与在德国制造20码亚麻布的成本相同,则两国贸易条件的范围就限定在用10码棉布交换15至20码亚麻布。
如果一国出口品生产效率提高了,贸易利得将如何在两国之间作分配呢?要看进口国对该产品的需求弹性:若其富有弹性,则出口国将会得到生产效率提高的绝大部分好处;若其缺乏弹性,则进口国得到绝大部分的利益。
第3题:
简述洛克的法治理论。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洛克认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用法律规定社会中的一切事情。法律执行者在无法律规定的场合,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
第4题:
简述约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
第5题:
詹姆斯·布坎南是如何发展了约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
第6题:
简述约翰·穆勒的价值理论的特点。
在价值理论上,穆勒形式上继承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同时又把生产费用论、供求论等加入进来。
穆勒把商品分为三类:
1、数量有限,供给不能任意增加的商品。如古画、古玩等,它们的价值取决于供求。
2、供给数量可以无限增加,其单位生产费用不会提高的商品中,如工业品。他认为这种商品的价值由生产成本决定,生产成本的主要因素或几乎可以说是唯一的因素是劳动。他又说,劳动一词可以用工资来代替,实际垫支的资本家所花费的就是工资。生产除了劳动以外还包括资本,是“节欲”的结果,节欲的报酬就是利润。
3、供给数量可以增加,但其单位生产费用会随之提高的商品,如农产品。由于土地收益递减规律,这类商品的价值取决于最不利条件下的生产成本。
为了解决需求和价值互为因果的问题,他引入了需求表的概念(反映价格和需求量之间的关系)。他对供给与需求表、均衡价格、供给与需求弹性以及它们对价格的影响有着准确的理解。这些都是后来马歇尔相关分析的重要概念基础。
第7题:
简述约翰·穆勒的利润理论。
在利润问题上,他吸收了西尼尔的“节欲论”,但他作了补充。他把利润分成三个部分:利息、保险费和管理工资。资本家在生产开始时,预付了工人的工资,进行了“节制”,因而利息是资本家节制的报酬。保险费是对资本家承担投资风险的报酬。管理工资则是资本家管理企业、组织和领导生产所付出的劳动和技能的代价。随着资本积累的增加,利润将呈下降的趋势。
第8题:
简述洛克的分权理论及其影响。
约翰•洛克(JhonLocke,1632年—1704年)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1)“立法权指享有权利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也就是制定法的权力。”(2)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3)对外权是指“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实际上也是执行权,所以洛克的分权不是三权而是两权,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两权分立。洛克认为,担任立法的人和执行立法的人不一样,前者可在短期内完成其工作,而后者的工作是长期的,这两种权力要分开,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如果立法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就会产生弊端,可以自己不服从法律,立法时使法律服从私意,这样个人与社会对立,违背建国的目的。执行权与对外权是不同的,应由不同机关不同人行使,但他也不得不承认实际的情况是这两者往往不易分开。因为这些权力都以武力作后盾,军队的指挥权是不可分的,还是统一由国王行使。至于三权的执行机关,即议会、国王、政府内阁如何相互平衡、牵制、监督,洛克的分权理论中有些意思表示,但并不明确系统。不过,洛克是非常重视立法权的,认为立法权是在执行权和对外权之上的最高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要服从立法权的。立法权不但是最高权力,而且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力,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限制立法权:(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可专断;(2)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立法权;(3)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4)最高权力不能把立法权转让他人。
第9题:
《国富论》的作者是()。
第10题:
独立宣言是英国哲学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