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析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致制度。
目前,采纳反致制度的国家仍然不多。尽管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一改本国学说和判例对反致所采取的否定态度,对在什么情况下、如何采用反致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大多国家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国际条约中也有一些采纳了反致制度的,如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允许反致(第1条),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接受转致(第4条),但也有排除反致的,如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第20条)和2000年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第19条)等。
第2题:
简析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的主要区别。
(1)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2)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①就机构的性质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而审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院,则是国家司法机关。
②就管辖权来源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而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则来自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赋予的,而非当事人双方的授权。
③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也仍应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而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争议,除极少数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原则上是必须公开进行的。
④就当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的组织形式(常设的还是临时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程序。
⑤就审级制度而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
(3)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经济仲裁的主要区别: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外国因素的一种仲裁制度,有时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需要外国的协助。而国内经济仲裁是一种只适用于同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涉及国内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
(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的主要区别: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是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所涉及的一种制度。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则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由各有关当事国选出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或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端的一种仲裁制度。
第3题:
第4题:
简析宗教对国际政治的影响。
第5题:
第6题:
简析公共秩序在国际私法中的职能。
现代国际私法中讲到的公共秩序,其功能主要表现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上。一方面,在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其适用的结果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另一方面,凡内国法中的某些规定,由于其牵涉到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因而是必须直接予以适用的,从而通过直接肯定内国法必须适用的方式实现对某些外国法适用的防范或否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本不考虑有关的冲突规范作何规定,公共秩序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来发挥其排除外国法的作用的。
第7题:
第8题:
A.国际收支可自动调节
B.国际储备货币单一化
C.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
D.保持固定汇率
第9题:
简析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
第10题:
简析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公司、生产国际化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