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错
第1题: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水果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有效期至8月20E1。后来中国卖方要求德国买方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30日,买方同意,但是忘记将有效期延长的消息告知银行。甲公司于8月22日向银行议付,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A.银行可以在9月4日向甲公司发出拒付通知
B.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表面相符
C.银行不应进行议付,因为已经过了议付的有效期
D.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乙公司已经修改了信用证的议付期限
【考点】银行审单的期限及信用证有效期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的审单期限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所以A是错误。受益人应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议付,超过议付的有效期,银行将不进行议付。由于买方没有把有效期延长通知银行,因而有效期仍是8月20日,甲于8月22日议付,银行将不进行议付。所以BD错误,C正确。
第2题:
第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A商与B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B商应于4月底之前开来信用证,A商应于5月20之前装运。B商在4月28日将信用证开到,但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A商因无法在15日完成装运,遂电请对方展延信用证的有效期至5月25日,B商电报同意延期,但未能通过开证行开来修改书。A商于5月20前完成装运并向银行议付。银行可拒付。
第5题:
我某纺织品贸易公司与英国外商订立了一个出口T恤的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消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对方开来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通知银行交单议付,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我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突然接到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时,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如果发运不再议付该款项。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6题:
第7题: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略
第8题:
中国某企业出口某商品,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为5月,有效期为6月15日。中方于5月16日将货物装运。请问中方交单议付的最后期限是哪天?为什么?
答案:6月6日,交单议付的有效期限是提单日后21天
解析:中方于5月16日将货物装运,一般交单议付的有效期限是提单日后21天,超过这个时间会不被受理单据和货款。
第9题:
提单签发日期为2005年11月3日,信用证议付有效期规定为2005年11月26日,问最迟的交单议付有效期为哪天?为什么?
第10题: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8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取得的提单日期为7月21日,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应不迟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