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

问答题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请回答: 该汇票上的保证是否有效?为什么?

题目
问答题
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 请回答: 该汇票上的保证是否有效?为什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三和李四交换住房,王三住房60万元,李四住房48万元,李四另送王三一部汽车。当地规定适用契税税率为4%,缴纳契税的一方及其纳税额是( )。

A.都不缴纳契税

B.王三纳税2.4万元

C.李四纳税0.48万元

D.王三纳税0.48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两者为非等值交换,应按差价由支付的一方缴纳契税。计算过程:(60-48)×4%=0.48(万元),由李四缴纳。

第2题:

张三欠李四10万元,约定2010年5月8日前偿还,王五为保证人。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2010年4月21日,李四将5万元的债权转让与了赵六,并通知了王五。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五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B.王五继续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C.王五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王五在转让后一个月内没有表示同意的即视为不同意,王五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第3题: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现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王五

B.李四

C.李四和王五

D.李四或王五


正确答案:B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张三应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是正确的。

第4题:

2009 年7 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2009 年10 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期限为1 年,11 月张三退伙,赵六入伙。到2010年4 月,银行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的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

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B.张三、李四、王五

C.李四、王五、赵六

D.李四、王五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是无效的。第44 条第2 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发生在张三退伙之前,而赵六对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应由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承担清偿责任,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5题:

张三欠李四人民币10万元整。后李四将债权转让给了王五,并通知了张三。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四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王五同意的除外

B.张三对李四的抗辩,可以向王五主张

C.王五受让债权时,同时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杈利,不论该从权利性质为何

D.假如之前张三对王五享有10万元的债权,如果该债权已到期,张三可以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B项正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果从权利是专属李四的,王五不能取得该从权利。c项错误。《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项。

第6题:

张三欠李四40万元、王五50万元,张三现仅有一处房产价值90万元,张三为逃避债务,把其房产赠送给其妻弟。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同一处分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

B.李四可以撤销张三90万元房产的处分行为,其中4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债权、剩下的50万元用来清偿王五的债权

C.李四只能撤销张三4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并对该40万元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王五可以撤销张三90万元房产的处分行为,其中5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债权、剩下的40万元用来清偿李四的债权


正确答案:C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针对自己的债权,题中李四要行使撤销权只能是针对自己的40万元的债权,而不可能撤销张三对于其妻弟的整个赠与行为。同样王五的撤销权也只能撤销其60万元的债权,因此本题选C

第7题:

张三欠李四10万元,王五欠张三7万元。张三对王五的债权已到期,张三多次电话催促还钱。现李四的债权也已到期,张三以其自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履行对李四的债务了。下列说法正确( )。

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正确答案:B
B。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李四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斥行使代位权。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张三打电话催促王五还钱,非是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表现。C项错误。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王五应当在支付完诉讼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直接交给李四。D项错误。本题应选B项。

第8题:

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 )

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

B.王五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王五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


正确答案:A
27.答案: A 考点:票据权利讲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入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 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第9题:

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

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

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


正确答案:A
36. 【答案】A
【详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参考33题

第10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三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张三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张三为勒索财物绑架李四,在控制人质之后,张三将真相告诉好友王五,并委托王五去找李四的父母要钱,王五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由于王五实施勒索行为时,张三的绑架行为已经既遂,所以,王五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C.张三意欲抢劫李四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李四的重伤,此时王五到了现场,得知真相后,王五和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李四的财物。由于在王五到达现场之前,张三已经抢劫既遂,所以,王五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D.张三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500万元后,找到好友李四,让李四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将这笔款项汇往境外,李四了解情况后,出于情面,为张三提供了转移资金的账户。李四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承继的共犯
[答案及解析] ABCD。本题核心考点:承继的共犯——后行为人何时加入才能与前行为人成立承继的共犯。原则: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既遂之前加入的,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例外:(1)继续犯;(2)抢劫罪。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