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从业考试

单选题王卫,李小,赵五分别出资150万、100万,50万元共同购买了高档别墅一套,对共有形式及其他事项均未作约定,后王卫决定对别墅的主体结构进行修理并在其上加盖花园一座则()A 此为按份共有,王卫占据大部分份额,因而自己决定即可,无需他人同意 B 此为共同共有,王卫需征得全体共有人之同意 C 此为按份共有,王卫只要征得任一共有人之同意就可以 D 此为共同共有,王卫拥有大部分份额,自己决定即可,无需他人同意

题目
单选题
王卫,李小,赵五分别出资150万、100万,50万元共同购买了高档别墅一套,对共有形式及其他事项均未作约定,后王卫决定对别墅的主体结构进行修理并在其上加盖花园一座则()
A

此为按份共有,王卫占据大部分份额,因而自己决定即可,无需他人同意 

B

此为共同共有,王卫需征得全体共有人之同意 

C

此为按份共有,王卫只要征得任一共有人之同意就可以 

D

此为共同共有,王卫拥有大部分份额,自己决定即可,无需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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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博拥有一套别墅,他的下列哪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 )

A.王博将别墅作抵押进行贷款

B.王博居住于此别墅的行为

C.王博制止欲侵占此别墅的赵某

D.王博出卖此别墅后要求买主付款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A项体现了王博对房屋的处分权;B项则体现了王博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C项则体现了所有权的排他性特点。所以A、B、C三项都体现了物权的性质。D项要求买主付款的行为是以特定对象(买主)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属于债权。所以符合题意的只有D。

第2题:

张三、李四、王五各出资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三、李四的出资为现金,王五的出资为工业产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赵六出资现金20万元入股。两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五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仅值10万元。又查明,王五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表述中,(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五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补足

C.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赵六补足

D.王五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正确答案:B
B。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3题:

某有限公司共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在公司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张某出资5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1年后,王某以准备出国为由,向其他三位股东提出撤回自己出资的要求,遭到其他三位股东的反对。后来,王某准备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转让给刘某,其他三位股东以刘某不宜相处为由阻止王某向刘某转让出资,同时也拒绝以18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某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 )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A.可以

B.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C.不得

D.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

E.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后可以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对撤资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4题:

2019年1月15日,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张某和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以货币50万元出资,王某以房屋作价70万元出资,张某以劳务出资,并在合伙协议中拟定了其报酬事项。合伙协议中还约定了由张某负责A项合伙事务的执行,由王某负责B项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9年3月6日,张某对王某执行的B项合伙事务提出异议,要求其暂停B项合伙事务的执行,二人对此发生争议。就该事项张某、李某、王某进行了表决,李某和张某均反对该事项的进行,但王某执意进行,李某和张某拟撤销对王某执行B项合伙事务的委托。
2019年5月8日,李某欠吴某的借款20万元到期,李某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吴某欲代位行使李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2019年8月1日,赵某加入甲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赵某与甲企业订立的合伙协议约定,赵某对入伙前甲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8月20日,甲企业的债权人贾某要求甲企业清偿上半年的到期货款,甲企业已无力清偿,贾某便要求赵某清偿债务,赵某以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清偿。
2019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本年收益进行利润分配,拟将全部利润分配给李某和张某。
要求:
根据上述事项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暂停B项合伙事务的执行?并说明理由。
(3)李某和张某是否有权撤销对王某执行B项合伙事务的委托?并说明理由。
(4)吴某是否有权代位行使李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5)赵某是否有权拒绝对贾某债务的清偿?并说明理由。
(6)甲企业拟对利润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以劳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暂停B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3)李某和张某有权撤销对王某执行B项合伙事务的委托。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吴某无权代位行使李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赵某无权拒绝对贾某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6)甲企业拟对利润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未对利润分配作出约定,则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5题: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担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下列说法哪个是按份共有?( )

A.王海和李山约定以3:7的比例承担购车款,并以此比例分配车辆运营的收益和亏损

B.王海和李山共同出资建造了一栋房子

C.王海有200元钱,李山有10000元钱

D.王海借给李山10000元钱


正确答案:A
C、D项易排除,B项没有说清二者对共有财产确定的份额及对共有财产,担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故选A。

第6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正确答案:C
[考点]个人合伙的认定
[解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合伙必须由2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2)合伙人之间必须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所以,并不需各合伙人都参与合伙经营,只要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本题中,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毫无疑问王东属于合伙人;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劳动。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故也应当认定为合伙人。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是错误的。选项D考查的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由于合伙没有独立人格,所以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来按约定分担或者来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知,本题中,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李南,虽然退伙,仍然要对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李南在退伙时,却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对该字据的效力,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从对内、对外两方面效力加以考查。在对外效力上,由于该字据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用意见》第53条强制性规定,所以对合伙债务的债权人而言应当是无效的;在对内效力上,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台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知,在对内关系上,李南、王东、张西兰人可以按照协议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李南承担合伙债务后。可以依据该字据的约定向王东和张西进行追偿,故该字据对内是有效的。选项D没有区分字据的对内、对外效力,一概加以否认是错误的。

第7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在公司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张某出资5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后,王某以准备出国为由,向其他三位股东提出撤回自己出资的要求,遭到其他三位股东的反对。后来,王某准备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转让给刘某,其他三位股东以刘某不宜相处为由阻止王某向刘某转让出资,同时也拒绝以18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某的出资。最后,刘某提出以某项专利技术作价30万元出资于该公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20万元。对刘某的此项建议,张某、王某、李某表示同意,赵某坚决反对,但张某、王某、李某还是就此事通过了一项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 )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A.可以

B.不得

C.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


正确答案:B
解析:在经营期间,公司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抽回投资。

第8题: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殴打王五,王五受重伤花去医药费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

A.三人的约定无效

B.张、李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C.张三应当先为李四赔偿

D.王五分别向张、李二人主张4万元赔偿金


正确答案:D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本题中张三与李四属于共同侵权,对王五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三人协商后约定了张、李承担按份责任,属于三方合意行为,不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有效,对三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可以排除张与李的连带责任,所以应选择D。

第9题: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
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
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

第10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然签订买卖合同,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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