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需遵循实需原则
短期外债原则上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规定范围的金融资产交易
第1题: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外债资金是否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外债结汇政策? 现有外债账户是否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第2题:
23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该合同是否应由成员企业共同签订的一个框架合同,针对今后由境外成员公司划入国际资金主账户资金的约定呢? 以后的资金入账,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第3题: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是否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
第4题:
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下列对其收支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第5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的80%
第6题:
汇发[2014]2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来源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结汇制支付?还是必须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第7题:
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结汇,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理?
第8题:
外债账户资金是否可纳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集中运作?
第9题:
下面哪些属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收入范围()。
第10题:
客户提前赎回产品及产品到期时,本息全部转回()